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了《吴忠市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吴忠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扎实落实“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充分调动村民小组耕地保护责任人耕地保护日常巡查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耕地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社会公众及村民小组耕地保护责任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吴忠市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经核实确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举报人进行的奖励。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现场举报方式向违法行为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报告违法事实。其中,村民小组耕地保护责任人还应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及时制止,并通过宁夏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手机端及时拍照上传。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举报人可以向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反映,由市自然资源局跟踪督办。
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堆放垃圾、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或备案违规占用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种植草皮、建设养殖圈棚或者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三)擅自改变批准或备案的种养殖项目农业用途,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对涉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报告时,须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形等基本信息,鼓励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和发放奖励。违法行为受理、调查处置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个人身份信息及违法行为调查处置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受理报告事项应在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调查核实结果或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作出是否进行奖励的说明。
第七条奖励采取现金奖励方式。对经查情况属实的报告事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属地报告、属地奖励、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报告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占用或破坏一般耕地10亩以下、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经核实属实,奖励100元;
(二)报告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占用或破坏一般耕地10亩(含)以上、永久基本农田5亩(含)以上或者两项合计达到10亩(含)以上的,经核实属实,奖励200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不属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二)报告事项基本信息不清;
(三)已经受理且正在处理的事项;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在报告前已被查处,或者报告线索图斑已被耕地保护部门监测并下发开始整治;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将不予奖励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奖励发放方式采用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采取单次或者年终统一发放的形式。
第十条 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可以用不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方式在案件属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适当公开受理案件时间和被举报地点以便举报人辨认)。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对是否领取奖励和奖励领取方式作出响应,逾期未响应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领取奖励时需提供可以证明与举报行为有关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电话等信息,以便奖励发放人员核实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举报线索登记、奖励发放领用等工作台账,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奖金发放等内容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县(市、区)级耕地保护责任人接到市级耕地保护责任人交办的案件线索后,要切实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要求,严厉打击耕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对发现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耕地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严查严惩。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奖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5日。
附件:吴忠市耕地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