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吴忠市民政局拟对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请吴忠市诚铭慈善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吴忠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协会可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吴忠市民政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协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日向吴忠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西路23号
联系电话:0953-2033119
吴忠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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