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太阳山诚新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吴忠市太阳山诚新矿业有限公司舍尔山Ⅱ矿30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吴诚新矿发〔2024〕05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吴忠市太阳山诚新矿业有限公司舍尔山Ⅱ矿300万吨/年建筑石料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了审查,临时占用的草地经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塘坊梁村、巴庄村辖区内土地4.1971公顷(62.96亩),用于吴忠市太阳山诚新矿业有限公司舍尔山Ⅱ矿30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弃土场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面积为4.1971公顷,其中:其他草地2.4011公顷、采矿用地1.1999公顷、农村道路0.1208公顷、裸土地0.4753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贰年,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吴忠市太阳山诚新矿业有限公司舍尔山Ⅱ矿30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及加工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