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太阳山开发区环状供水管网及消火栓安装工程临时用地的函》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太阳山开发区化工园区环状供水管网及消火栓安装工程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了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经宁夏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地经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塘坊梁村境内土地4.7589公顷(71.38亩),用于太阳山开发区化工园区环状供水管网及消火栓安装工程建设,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4.7589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0157公顷、灌木林地1.3434公顷、天然牧草地2.5786公顷、其他草地0.4805公顷、公路用地0.0590公顷、商业服务用地0.0878公顷、农村道路0.0137公顷、裸土地0.1802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太阳山开发区化工园区环状供水管网及消火栓安装工程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