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能、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吴忠市本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吴忠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市委管理的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按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三类。通过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工作,推进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一)A类审计对象是指:市委、市政府管理的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规模较大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二)B类审计对象是指: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下属单位较少或无下属单位,但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及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涉及民生资金且资金规模较大的二级预算单位,规模较小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三)C类审计对象是指: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小的部门领导干部,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四)D类审计对象是指:民主党派、市教育局所辖学校、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所辖主要负责人为市管副处级及以上的二级预算单位及其他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要调整,由吴忠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拟定审计对象分类名单。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要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坚持“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组织需要考察了解的;
(二)群众反映多、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急需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1年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1年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或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领导干部已去世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根据审计对象任职年限确定。任职不满3年的,审计领导干部实际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职超过3年的,一般审计近3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 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商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征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内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时间均在3年以上的,应当安排实施同步审计。
第十二条 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建立审计对象台账,记录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任职单位、任职时间、接受审计情况等信息,为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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