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及有关主管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结合、整改结合;公开透明、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五)以适当方式将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七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听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
(三)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五)要求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机关按程序移送的相关单位机构编制方面问题线索,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察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交有关部门;
(七)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责任界定、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数据库,为分析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合理制定审计计划提供参考。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三)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作出处理;
(四)在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移送处理书三个月内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定期督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形成明责、问责、追责的整改责任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应当将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向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