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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红寺堡区段)输电线路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4〕4号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吴忠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红寺堡段)输电线路临时用地的请示》(吴供函〔2023〕59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红寺堡区段)输电线路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红寺堡区段)输电线路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不避让论证报告》,并通过了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和草地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红寺堡区大河乡大河村、开元村,红寺堡镇梨花村、团结村,新庄集乡沙草墩村境内土地18.4220公顷(276.33亩),用于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红寺堡区段)输电线路建设,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18.4220公顷(276.3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4.5821公顷、一般耕地0.5390公顷、其他园地1.0128公顷、乔木林地0.1128公顷、灌木林地7.0731公顷、其他林地0.0392、天然牧草地0.6771公顷、其他草地3.6710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0032公顷、铁路用地0.0420公顷、公路用地0.0357公顷、农村道路0.1996公顷、沟渠0.3337公顷、干渠0.0011公顷、裸土地0.0996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贰年,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至2026年1月1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宁夏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项目(红寺堡区段)输电线路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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