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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4〕3号

同心县水务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了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地经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同心县下马关镇西沟村、下源村、赵家庙村,韦州镇韦一村、马庄子村境内土地51.4569公顷(771.85亩),用于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建设,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弃土场、生活用房、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51.4569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3.1689公顷、一般耕地1.5305公顷、果园0.5196公顷、灌木林地6.4067公顷、乔木林地2.5899公顷、天然牧草地0.3870公顷、其他草地7.6506公顷、农村道路0.6192公顷、公路用地0.0233公顷、农村宅基地0.1277公顷、裸土地18.4335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贰年,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9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红寺堡扬水-同心县韦州调蓄水设施工程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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