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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焦延链生产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4〕1号

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焦延链生产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宝瑞隆发〔2023〕120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焦延链生产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了审查,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塘坊梁村境内土地1.8667公顷(28亩),用于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焦延链生产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项目建设,用途为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1.8667公顷(28亩),其中:沟渠0.0528公顷、工业用地1.7241公顷、裸土地0.0898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贰年,时间为2024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宁夏宝瑞隆石化有限公司焦延链生产15万吨/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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