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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吴忠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3〕30号

宁夏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办理宁夏吴忠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审核,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和和《临时占用耕地不可避让论性证方案》,并通过了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审查,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利通区板桥乡板桥村境内集体土地0.8023公顷(12.03亩),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0.8023公顷,其中:一般耕地0.8023公顷(水田)。用于宁夏吴忠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用途为生活用房、材料堆场临时用地。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及时按照《宁夏吴忠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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