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办理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输电线路临时用地的函》(宁水清司函〔202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同心县豫海镇兴隆村,丁塘镇湾段头村、长乐村境内集体土地3.0759公顷(46.14亩),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3.0759公顷,其中:农用地2.908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4022公顷(21.03亩)、一般耕地1.3272公顷、农村道路0.0925公顷、沟渠0.086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未利用地0.1650公顷。用于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同心段)输电线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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