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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建井场(黄95-133井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3〕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

你单位报来《第五采油厂黄95-133井场临时用地的申请》(采油五厂项字-外协〔2023〕)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盐池县麻黄山乡李塬畔村一队集体土地0.5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冲沟,西至李塬畔村生产路,南至李塬畔村生产路,北至冲沟(见附件勘测图)。总面积为0.5公顷,其中农用地0.5公顷(耕地0.5公顷),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产建井场(黄95-133井场)工程建设,用途为生产生活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贰年,时间为2023223日至2025222日,到期不得续期。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附件:勘测图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32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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