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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东月泉至青山35千伏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3〕2号

盐池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关于宁东月泉至青山35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盐自然资发〔2022360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之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使用盐池县青山乡古峰庄村、青山村、月儿泉村的土地,用地面积为:7.3436公顷(110.15亩),其中:耕地0.6609公顷(9.91亩)含永久基本农田0.1公顷(1.5亩)、乔木林地0.0308公顷(0.46亩)、灌木林地1.4399公顷(21.6亩)、天然牧草地4.6470公顷(69.71亩)、其他草地0.1731公顷(2.60亩)、采矿用地0.0279公顷(0.42亩)、商业服务设施用地0.0740公顷(1.11亩)、公路用地0.0055公顷(0.08亩)、农村道路0.0294公顷(0.44亩)、裸土地0.2551公顷(3.82亩)。作为宁东月泉至青山35千伏线路工程塔基操作场、跨越架、施工便道、地埋线路施工作业带等临时用地。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准。

二、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超批准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你局要做好后期监管工作。

三、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183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和草地行政许可决定

四、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319日至202418日止,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如不再使用,严格按照宁东月泉至青山35千伏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要求予以复垦,复垦结束后,你局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交还土地所有权人,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验收合格确认书。

五、你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督促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足额兑付被租地农民临时用地补偿费,保障被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你局督促用地单位依法自行办理缴税或退税事宜。

七、自批准之日起,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批复。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3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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