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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宁夏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TJ1标合同段1号项目部及生产区临时用地续期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3〕1号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昆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部:

你公司报来《关于办理银川至昆明公路(G85)太阳山开发区境内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申请》(四川伟儒字〔2022〕117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之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使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小泉村的土地,用地面积11.5333公顷(173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1.5333公顷(173亩),作为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宁夏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TJ1标合同段1号项目部及生产区临时用地。具体四至界限、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超批准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间,用地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太阳山自然资源分局要做好后期监管工作。

三、按照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林发〔2021〕83号)文件规定,请你公司及时办理临时占用草地行政许可决定。

四、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3年1月9日至2024年11月2日止,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按《银川至昆明国家高速公路宁夏太阳山开发区至彭阳(宁甘界)段TJ1标合同段1号项目部及生产区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予以复垦,复垦结束后,及时组织验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并向我局申请终验,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验收合格确认书。

五、太阳山自然资源分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督促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及时足额兑付被租地农民临时用地补偿费,保障被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太阳山自然资源分局督促用地单位依法自行办理缴税或退税事宜。

七、自批准之日起,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批复。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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