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山林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吴忠市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山林权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
以地换林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吴忠市关于推进山林权改革的实施方案》(吴党办〔2021〕42号),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推动绿色经济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技术、人才和项目汇聚林业、扎根林业、服务林业。加快培育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牵引,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的多样化、多层次绿化经营主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资经营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与林农建立合作共享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2022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提升至18.85%,巩固新增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自治区级5家以上,市级20家以上。202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提升至20.4%。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以林养林”新模式
鼓励发展林下种养、林副加工、康养利用、碳汇养林等多种绿化经营模式,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和山林资源要素最佳组合。积极与自治区林草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接,开展林下经济特色产品推介、营销和宣传活动,争取承办果品大赛等自治区级比赛,提高我市绿色经济产业知名度,打造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知名特色区城品牌。组织林下经济产品主产区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参加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各县<市、区>)
1.林下种养模式。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承包经营者适度合理采摘非重点保护区域内天然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下蘑菇、药材、蕨莱等野生及仿野生栽培的林副产品;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果林等林间、林下空地科学合理种植药材、菌菇、牧草、瓜菜、杂粮、花卉等作物,养殖鸡、鹅、蜜蜂等动物和昆虫,拓宽林业增收渠道。
2.林副加工模式。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确保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允许在林间放置移动类生产设施,可以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临时储藏室,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发展柠条平茬,饲料加工,枸杞、文冠果、沙棘果等特色林产品深加工,果木枝丫加工利用等产业,鼓励发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森林生物质能源、森林生物制药、林业新技术新材料转化、林产品冷链贮运等产业新业态,拉长林下经济产业链,发挥集群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3.康养利用模式。允许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果林地等,建设森林人家、森林乡村、森林公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生态综合体,开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休闲采摘、林木资源认养、森林文娱、健康养老等非木质资源经营利用新兴产业。
4碳汇养林模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碳汇造林,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碳汇林,核验年碳汇量,按照自治区林业碳汇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环保部门积极作为,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优先购买我市碳汇林,抵销其在生产经营中的碳排放。探索开发不同标准的碳汇产品,既满足本地碳汇指标流转交易需求,也适用国内、国际市场需求。探索林木换购工业能耗机制,鼓励企业用新造林木换购相应的能耗指标。积极开展林业碳汇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造林固碳意识,探索多样化碳汇交易和碳汇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主动参与我市林业建设和生态价值投资,实现以碳换林、以碳养林。
(二)探索“以地换林”新路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将林下种养、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经济林及林产品加工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给予适当倾斜,对需要办理的各项审核审批开启绿色通道。县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林下种养、森林康养、生态旅游及林产品加工设施用地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各县<市、区>)
5.经济林用地配置。各县(市、区)根据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除外),结合其流转土地的立地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定后,合理配置30-50%的土地用于发展经济林,并按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和管理,保证经营主体能够以经济林养生态林,实现农民增收、国土增绿。
6.林业生产辅助用地配置。对流转土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除外)造林的经营主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保障其造林后开展林木抚育、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基础设施需求。
7.建设用地配置。各县(市、区)结合每年自治区分配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承包造林或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经造林验收合格后,结合造林抚育面积和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优先配置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其生产经营需求。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8.落实相关税费政策。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林下种植、养殖和经济林产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新型经营主体从事林业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用于林业产业发展的生产用地按规定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类经营主体购置纳入国家农机补贴种类范围的生产设施和仓储、烘干设备,可申请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森林经营抚育、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林下经济开发和林产品初加工用电、用水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和用水价格。(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财政局、国网吴忠供电公司,各县<市、区>)
9.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探索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等新的融资模式,构建“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的林业金融服务机制。落实《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组织林权抵押贷款投放规模大、贷款利率低,支持企业数量多、服务先行区建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申报自治区财政按照新增绿色信贷金额0.3‰的奖励。符合林业贷款贴息条件的诚信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可享受林业贷款贴息政策,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将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公益林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单位保额为1000元/亩,保险费率为2‰。产权属于区、市、县(区)的公益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贴,产权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的公益林,保险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10%,其他组织(个人)自缴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1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探索建立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印发《山林资源政府回购暂行办法》,建立政府回购机制,积极开展山林资源回购,实现山林资源可进可退、流转顺畅。社会资本投资的林业产业重大项目符合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方向的,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予以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和股份制模式投资国土绿化、荒山造林、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生态林业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联动。全面推行林长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加强部门联动,结合业务职能,强化协调配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精密谋划、精细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帮助经营主体解难纾困。各县(市、区)出台完善配套支持政策,设立服务协调机构,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投资指导,增强投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对林业经营涉及的立项、林地、土地项目审批等事宜,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为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鼓励创新机制。支持开展公益林分级管理利用、林权质押贷款、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新型经营机制等深化改革创新工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对市场主体利用森林、林地、林木等资源开发各类林业产业的,依法办理准入手续,做好跟踪服务。优化一线林草技术人员结构,加强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组织龙头企业、法人科技特派员与种植大户、家庭林场、小林农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组建林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双向入股、按股分红等经营模式,支持小林农以林地、劳动力、设施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支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委托经营等集体林经营方式创新。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流转程序,妥善调处林权纠纷,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深入乡镇、村组、集市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以林养林、以地换林相关政策,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到植绿增绿护绿中来。加强对投资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指导投资主体遵守政策法规,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毁坏、污染林地,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促进林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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