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宁金融办发〔2015〕16号),现对盐池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初审,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公司法人由曹海明(身份证号:642126**********0039)变更为张伟(身份证号:646421**********1013)。
经我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认为,盐池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拟同意盐池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变更法人的请示。
妥否,请批示。
附件:公司申请变更法人的相关材料
吴忠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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