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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落实农集贸市场创卫责任的通知

吴农发〔2021〕37号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落实农集贸市场创卫工作责任,全力保障肉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屠宰行业监管

(一)强化定点屠宰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巡查,切实抓好辖区内定点屠宰企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指导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牛羊、家禽屠宰岗位设置、屠宰流程、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规程,落实“两证两章”出场制度和屠宰环节“瘦肉精”、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只收费不检验、只提供场所不加强管理,收购、屠宰、加工、掺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畜禽产品披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违法违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坚持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注药等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运输、屠宰病死畜禽,私设畜禽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肉产品的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积极宣传《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营造良好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创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以利通区和红寺堡区农集贸市场为重点,认真落实畜禽检疫制度,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监管。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健委等部门,以利通区西市场、西湖农贸市场、新东郊市场和老东郊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严格开展对白条鸡销售经营户索证验物工作,凡未经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坚决不允许入场销售;以利通区九公里农贸市场、金积农贸市场和红寺堡区农贸市场为重点,严格开展对活畜禽经营户索证查验工作,不具备《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畜禽,坚决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严禁活禽交易屠宰。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健委等部门,重点对西市场、西湖农贸市场、新东郊市场和老东郊农贸市场进行检查,依法惩治活禽交易、屠宰和销售野生禽类等违规行为。

(三)严抓环境卫生整治。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健委等部门,以利通区西市场、西湖农贸市场、新东郊市场和老东郊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强化环境卫生整治,尤其加强对牛羊肉、白条鸡销售门店堆放杂物、粪污、鸡毛等“脏、乱、差”现象的清理整治,监督市场管理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敦促经营者加强清扫消毒,确保经营环境干净卫生。

(四)严查牌匾标识内容。以利通区西市场、西湖农贸市场、新东郊市场和老东郊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白条鸡销售门店牌匾标识内容进行彻底清理整治,不许出现“干拔毛、大雁、现宰”等不合规内容,规范标识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定点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创卫工作责任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对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抓好配合落实,切实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三)强化督查整改。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安排专人按时完成宁夏屠宰信息化管理平台、畜禽日报等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报送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及时将畜禽定点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和落实创卫责任等工作信息上报吴忠市农业农村局,每月至少报送1篇,12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马建明  0953-2121300    wzxmyyk@163.com


吴忠市农业农村局     

20215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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