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涉金融失信人员监督管理,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全社会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发展,对涉金融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现就具体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惩戒对象
第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二、对象认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提示其到期不履行将受到的信用惩戒。除属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形外,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作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列入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格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失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情形、处罚决定等信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按时推送到“信用吴忠”网站和吴忠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吴忠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反馈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参与部门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联合惩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
四、惩戒措施
第四条 依法限制失信名单当事人作为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者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实施。
第五条 在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安排过程中,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投资、税收等优惠性政策时,将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情况,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税务局实施。
第七条 将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规定,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实施。
第八条 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作审慎性参考,由吴忠银保监分局实施;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将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及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依据或参考,由吴忠银保监分局实施;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金融工作局实施;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实施;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由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实施。
第九条 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由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实施;限制失信名单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
第十条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名单当事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进行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实施。
第十一条 对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市国资委、财政局实施。
第十二条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提名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市国资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实施。
第十三条 限制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任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吴忠银保监分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结合自身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吴忠银保监分局实施;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人民银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实施。
第十四条 将失信名单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吴忠”网站向社会公布,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实施。
五、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联合惩戒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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