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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吴应急规发〔202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各企业:

《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吴忠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第2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信息采集、推送、反馈等实时在线监控流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的智能化作用,保障监测预警系统稳定、有序运行,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机制(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吴忠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持证)企业及其他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凡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主动接受国家应急管理部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在线监控监测,并将以下数据信息纳入监控监测范围:中央控制室、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仓库等场所以及企业制高点视频监控数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实时监测数据、安全联锁报警、火灾报警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信号;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监控数据和报警数据;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保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设备完好,确保符合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数据接入规范》等要求接入监测监控数据,确保应接尽接、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或选择性接入,储罐、装置和仓库的名称应规范准确、清晰可区分、位置明确;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数据应直观全面反其现场状态,监控摄像角度应能捕捉关键要素,应能显示设备、装置、储罐、库区等的关键风险部位及中控室人员值班状态。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工业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不满足接入条件或存在不稳定等情况的,应及时升级改造相关系统以达到接入要求,并保障数据的稳定接入传输。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及时补充完善本企业相关信息,负责做好风险预警信息的消警处置,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的处置情况,实现预警信息闭环。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发〔2018〕74号)要求,于每天上午10时前在监测预警系统中录入安全生产承诺公告信息。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排业务熟练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做好安全承诺、风险消警、动态感知、自动报警、采集传输、自动化控制、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安全运行和在线传输,提高日常安全管理质量效果。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随意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擅自停用、摘除、损毁监测预警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动监测预警设备设施的布局和点位;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严禁无故停电、断电、断网、遮挡摄像头等人为干扰和破坏系统实时监测的行为。

七、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维护等造成实时监控监测数据无法上传需要停用监测预警系统的,要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报,经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实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停用;报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实签字,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停用。企业在恢复生产时要立即申请启用监测预警系统,主动接受远程监控,凡恢复生产后24小时内不及时申请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厉查处。

八、在节假日期间需要停产或者停用生产设施设备时,不得停用监测预警系统,必须安排带班领导和系统操作人员值班,接受巡查、抽查并落实安全承诺和预警处置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进入试生产(使用)后一个月内,必须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录入监控监测信息,将数据信息接入监控监测预警系统。凡监测预警系统接入、在线率和其他安全措施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开展任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系统正常启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维护本企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重大危险源数据。

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级巡查抽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落实线上巡查抽查责任,采取定期常态巡查、特殊时段巡查、问题跟踪巡查等方式开展巡查抽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实时在线监控,随时对预警处置、承诺公告不及时的企业推送预警信息;要科学运用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综合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对风险较高的区域和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持线上巡查与线下执法相结合,提高辖区企业接入率、危险源接入率、视频在线率、消警率等指标。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

十一、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地监测预警管理工作。定期分析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变化趋势及存在问题;组织对自治区监管干预预警级别中一级的核查,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核查处置情况;每月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结果进行通报,提出督办整改指令。负责每天至少对三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巡查,每日抽查不少于5家企业,及时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抽查发现问题。   

十二、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监测预警管理工作,每天抽查不少于6家企业;组织对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级别中二级、三级的核查,并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核查处置情况。

十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接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巡查抽查问题反馈、预警信息推送及警示通报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自行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处置并销警的企业,首次发现予以提醒警示并通报处理;对不主动销警或恶意逃脱系统监测行为的,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立案查处。全年被立案查处2次以上或年内出现2次触发政府监管干预预警级别中一级的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处理;对故意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等采集设备以及无故停电、断网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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