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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吴交发〔2021〕15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核查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1、核查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核查其企业法人资格、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核查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核查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核查其企业法人资格、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3、核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资质。核查其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等,以及相应的安全条件、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具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进行核查。

(二)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管理

严格理论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理论培训录像保存。

严格学时管理。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严禁只刷学时不培训。

严格档案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档案,教学日志、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其《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三)强化教练员管理

1、强化规范施教。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强化素质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3、强化教学质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保存相应检查、评议等资料备查。

(四)强化教练车辆管理

1、严格教练车资质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2、严格教练车技术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落实教练车辆“三检”制度,经常检查教练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附属装置等安全部件,并做好检查有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有效。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严禁教练车挪作他用或不在规定的场地训练。

3、严格教练车档案管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建立教练车辆台账、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档案资料规范有序,实时更新。

二、加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

(一)严把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初审关

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严把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初审关,对驾驶员驾驶证、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原件进行初步审核,特别是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申请押运证的从业人员,对其已取得的资格证和毕业证原件要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审核把关不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

(二)严把从业资格培训质量关

1、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按规定内容、规定学时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视频资料保存备查。培训期间实行每天签到制,签到册长期保存。对培训学时不够的学员,严禁参加本次资格证考试;对不按规定内容、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严肃处理。

2、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等实际培训能力,合理上报考试计划,考试计划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研究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报名计划不与培训能力相适应,以确保教学质量。

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应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对培训机构每次培训期间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随机抽查,做好抽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4、申领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到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具体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文件办理。

(三)严把从业资格证考试关

1、严格审核人员资格。申请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驾驶员报名资料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初审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进行复审并签字,利通区内的报名资料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审核。

2、严肃考场纪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有序组织考生进场。业务员不得进入考场,不得刻意安排学员座位,更不能给学员有任何提示。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3、通力配合抓考务工作。考试期间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至少指派两名考核员全程参与考务工作,做好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工作。

4、严格考试周期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作的属地监管,督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从业资格证考试工作管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日常监管,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培训、考试、配发《结业证书》等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查、严惩。

3、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核查、考试等工作环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一律进行责任追究。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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