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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教育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吴教发〔202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现就认真抓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要充分理解制定和颁布《规则》的重要意义,坚决站在立德树人的高度把握教育惩戒,回归教育惩戒的育人功能,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人格。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争取做到全覆盖,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要将《规则》传达到本地区、本学校每一位干部职工,组织全体干部教师认真进行学习和研讨,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做到学深悟透,为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打好基础。

二、积极开展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要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对《规则》的宣传解读,做到教育系统宣传全覆盖。同时,家校合作共育机构要做好面向家长的宣传解读,让家长了解、理解教师和学生在《规则》实施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增进家长和社会的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形成育人合力。要确保在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多种形式将《规则》精神和要求宣传到位。

三、提前谋划准备,坚决抓好执行

要在认真学习和宣传的基础上,对《规则》中明确的要求和条款进行认真梳理,积极开展校规校纪的修订工作,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为《规则》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各项要求落细落实,促进教育系统依法治理水平全面提升。要在执行实施上下功夫,注意区分情况、把握尺度、重在育人,执行中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做到惩之有据、惩之有方、惩之有度、惩之有情、惩之有责。

四、完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成长

要借助交流、倾听、对话等方式,实现师生、家校之间信息的多边交流,巩固《规则》的践行成果。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公平、公正、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发挥评价的激励、矫正以及导向功能。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引导和鼓励学生实现自身健康发展,让贯彻落实《规则》真正服务于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的全过程中。

五、注重监督问效,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注重对《规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指导和检查,开设专门的监督电话和邮箱,畅通监督和投诉渠道。各学校要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家长和法治副校长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对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教育惩戒合法化、透明化。

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学校要于3月10日前将《规则》的传达学习情况报送至市教育局810室。

联系人:王治国  0953-2028993  

附件: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

          2.《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吴忠市教育局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

第一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力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力,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直属中小学: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现就做好《规则》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组织学习。各地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组织中小学校利用师德教育、教师培训、校本研修、教职工大会等方式,指导教师正确领会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提升教师依法执教意识,通过专家辅导、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惩戒具体要领,提高教育惩戒执行能力。

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监管及救济工作机制,推动学校和教师依法正当履行惩戒职责。中小学校要对标《规则》要求,充分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意见建议,对现有校规校纪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特点的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指导班主任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广泛宣传,对《规则》进行全面解读。学校要通过新生入学教育、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家长微信群等形式宣传学校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执行情况,积极争取广大学生家长的支持和理解,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实施《规则》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开设监督电话和邮箱。学校要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家长和法治副校长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有效实施,确保教育惩戒行为合法化、透明化。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家长在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形成育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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