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根据《宁夏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并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659号)文件精神,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现就市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最高0.45元/千瓦时,下浮幅度不限。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优惠幅度企业自主制定。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载明车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充电服务费明细的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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