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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忠综合客运枢纽站停车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吴发改发〔2021〕11号

吴忠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吴忠综合客运枢纽站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吴交投发202047)收悉,为加强综合客运枢纽站停车场秩序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吴忠综合客运枢纽站停车场收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一、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

1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2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辆/次收费2元,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5/辆,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3、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收。

4、大、中型车辆及摩托车根据车型大小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进行倍数计算。

二、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1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

22小时以内(含2小时)每辆/次收费2元,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1.5/辆,一天(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

3、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计收。

三、新能源汽车接受充电服务期间免费停放,其他时间减半收取。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的规定,此次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两年。待两年后,再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办法进行定价。

六、你公司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停车收费公示制度,在收

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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