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网上商城当事人通过网上商城进行交易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其他单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ningxia.gov.cn),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服务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为目的,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实现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实现网上交易。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上商城品目目录、限额标准、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的制定以及网上商城内的商品价格监测、系统维护。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采购行为。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网上商城具体执行和实施部门,负责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网上商城直购、竞价、协议供货等工作。
第二章网上商城当事人
第五条 采购人、供应商为网上商城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指全区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指经公开征集按约定条件承诺确定的生产厂家、电子商务类供应商和提供可量化标准服务的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活动,应加强对本单位内部采购活动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切实防范采购风险。
第七条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平台对其提供商品的型号、价格、参数(或服务量化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同时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库管理
第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入库。包括按约定条件承诺确定的生产厂家、电子商务类供应商和提供可量化标准服务的供应商。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由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征集,各类生产厂家及服务类供应商征集范围以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
第十条 进入网上商城的生产厂家可推荐授权的经销商进入网上商城参与网上商城直购及竞价。网上商城生产厂家对其授权的经销商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网上商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商品,可自行选择网上直购或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一)网上直购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选择供应商及其商品并填报采购计划单,按各级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生成直购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电子签章后交易结束。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自行下载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二)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按各类采购品目嵌入了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模板,采购人按需填报采购计划,经各级审批流程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中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段内进行一次性报价,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相同价格时,按照报价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价结果并公示1个工作日,供应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自行下载成交确认通知书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采购人、供应商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供货验收事宜。
第十三条网上商城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五章 网上商城商品管理
第十四条网上商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建立了商品库,按照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分类登记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最高限价以及参数配置及服务内容等信息。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
第十五条网上商城商品价格应随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宁财规发〔2018〕19号)内明确配置标准的商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文件规定的配置标准,未列入上述配置标准的其他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本地区及周边省份的市场平均价格。自治区财政厅将在系统中建立商品价格监测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供应商负责对网上商城的商品信息进行及时维护,确保商品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同时承担商品质量、商品相关服务及商品价格的管理。
第十七条网上商城上架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政府采购的商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厅对网上商城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采购中心对网上商城当事人进行日常管理,网上商城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中心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自治区财政厅调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按照资产配置限额标准、网上商城规则和流程进行采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落实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两型商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厉行节约,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采购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一)将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的;
(二)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的;
(三)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四)与供应商串通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无故拖延付款、逾期付款的;
(六)网上竞价中录入需求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或限制性的;
(七)网上竞价中需求不细化、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报价或履约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网上商城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网上商城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上架商品价格高于电商平台商品官网报价,或高出京东、苏宁、国美、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含税平均价格的;
(二)上架商品属于非市场公开销售商品、已停产商品、已下架商品且销售价格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销售价格的;
(三)上架商品在全区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不一致的,供货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
(四)上架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商品技术参数、条形码、库存数量、物流信息等数据造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逾期送货的;
(六)借变更机型、配置等名义从中赚取差价或加价的;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针对供应商有差别性控货的,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
(八)擅自将成交项目整体或分包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
(十)提供虚假发票、假借网上竞价名义虚开、代开发票的;
(十一)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参与网上商城交易期间进行恶意投诉的;
(十三)出现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限内,如有关政策或实施方案调整,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宁财(采)发〔2015〕1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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