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宁金融办发〔2015〕16号),现对盐池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及经营地址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初审,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公司法人由郑宏山(身份证号:6421**********0011)变更为曹海明(身份证号:6421**********0039)。
2.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不变,股权由郑宏山165万元(占33%)、马军155万元(31%)、何亮155万元(占31%)、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供销合作社25万元(5%)。变更为张秉权150万元(占30%)、马军125万元(占25%)、何亮100万(占20%)、张锦美100万元(占20%)、盐池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5万元(占5%)。
3.公司经营地址由盐池县盐林路西侧宁鲁花园小区3号楼。变更为盐池县政和北路西侧花马池西街北侧景泰元公寓2-11号营业房。
经我局召开会议研究认为,盐池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同意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妥否,请批示。
吴忠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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