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危企业检维修(以下简称检维修)行为,有效防范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仓储经营、化工、医药、冶金等高危企业检维修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检维修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技术、安全等负责人具体承担检维修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好检维修安全管理职责。
二、企业应明确具体负责检维修管理的部门以及责任人,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与检维修安全管理相关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等。检维修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应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及企业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特殊作业审批管理,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违规作业行为。
三、企业将检维修作业承包给外部施工单位的,应对施工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协调,严禁将检维修作业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有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的,企业应当组织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互保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项目安全检查与协调,严禁“以包代管”。
四、企业应按照检维修计划明确的作业事项,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等部门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并根据作业内容及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结果编制检维修方案。涉及检维修作业程序较多、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应制定相应的检维修作业指导书或安全作业规程;涉及重大风险和易发事故的作业还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各项应急救援措施。
五、企业组织全厂性停产(停车)大修的,应对检维修方案及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作业规程、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认作业过程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对单套(炉)或多套生产装置(炉)停产(停车)局部检修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停产状态下检修等风险较高的作业,应组织本企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检维修方案及其相关规程等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凡组织全厂性大修的,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结论及相关资料向吴忠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凡组织局部检维修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停产状态下检修等风险较高的作业,应将检维修方案论证情况及相关资料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六、严格落实检维修作业审批负责制。全厂性停产(停车)大修的检维修方案及其相关文件资料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单套(炉)或多套装置(炉)停产(停车)局部检修等风险较高的检维修方案及其相关文件资料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日常检维修、维护保养等风险较低的检维修方案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审批人对检维修方案(含检维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可行性负责。
七、检维修作业前,企业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安全作业培训,告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制定的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并做好教育培训、演练记录。作业监护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常识、安全风险识别和告知、应急处置等重要内容,严守现场监护职责和有关制度规定。未经安全教育、安全作业培训以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共同检查确认检维修作业区域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应急备用物资、使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在确保检维修装置、设施等已置换、清洗干净和分析、化验合格,采取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离措施,各个作业环节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下才能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结束后,企业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检维修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设施等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九、检维修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科学指挥、合理调度,不得强令作业人员抢工期和冒险作业,遇节假日、夜间及特殊时段,特殊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企业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监护人应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检维修方案规定的作业步骤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对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予以制止和查处。
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且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现场负责人应指挥作业人员立即撤离作业场所、停止作业;发生人员伤亡或其它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迟报或漏报事故。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检维修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等,且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严厉追责。企业在检维修作业中违反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等规定,存在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隐患未消除从事作业和恢复生产等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查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