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急管理机构:
《吴忠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吴忠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第10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和智库作用,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规范专家工作行为,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建立本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按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工贸(含机械、电气、消防等)、建筑、水利、交通运输、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共10个专业组,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专业组及专家适时补充调整。
第五条专家参与本市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有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起草、论证和验收等工作;
(二)参与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等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与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核查、巡查等工作,提出问题隐患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能力等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相关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评审、试生产(使用)环节审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和技术分析等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和整改措施建议提供技术依据;
(六)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七)完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对参与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活动的项目有知情权,可以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可调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四)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聘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责任;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有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五)保持廉洁公正,不得以吴忠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承揽企业安全服务项目、销售推荐图书资料,接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八条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无不良记录;
(二)熟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应急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专业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
2、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专业技术领域、安全管理5年以上工作经验;
3、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较好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五)市应急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或一定的权威性,经审核通过后,可确认符合专家聘任条件。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吴忠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通过本局法规与信息化科条件审查,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四)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专家聘任证书;
(五)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任期内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的活动接受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应急管理局聘任的专家按照从事的行业和专业纳入市级专家库。被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已经聘任且纳入区级专家库的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区级专家库中筛选出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专家,直接纳入市级专家库。
第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专家基本情况和专业特长等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有关工作,定期统计专家使用和专业能力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要抽取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活动的,应当制定检查内容和检查事项,按照不同行业确定专家数量,搭配不同专业的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聘任资格,并书面通知专家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六)因专家自身原因,对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聘任证书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发生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800元/天(煤矿企业检查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0元/天),专家劳务费包含往返交通费及有关税费。专家劳务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吴忠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聘请使用管理规定》(吴安监发〔2013〕63号)、《关于建立聘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吴安监发〔201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吴忠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自荐)表
附件
吴忠市应急管理专家
推荐(自荐)表
申 报 人:
推荐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制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贴照片 | |||
籍贯 | 政治面貌 | 健康状况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学历 | 参加工作时间 |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
工作单位 | 单位地址 | |||||
技术职称 名称 | 职称取得时间 | 手机号码 | ||||
所从事专业 | 单位职务 | 任职时间 | ||||
申请专业组名称 | (可填报1-2个专业组) | |||||
主要工作 经历 | ||||||
专业特长 | ||||||
受过何种 奖励 | ||||||
主要工作 业绩 | ||||||
自荐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填报申请表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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