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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吴忠市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国资发〔2020〕41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

《吴忠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吴忠市国资委2020年第十九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国资委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吴忠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吴忠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控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的2倍以内确定。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结合年度考核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年度考核系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0—2倍之间。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类别以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设置为0.6—1.0五个档次,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经营难度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经营难度小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的30%以内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以任职文件时间的次月起计发,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标准支付。企业不得自定薪酬,不得未经批准发放或变相发放薪酬。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预发)按月支付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合理拉开差距,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兑现。

企业年度预算考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正值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比照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标准按月预发放绩效年薪,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年度中间出现累计亏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等特殊情形的,中止预发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任期结束的首年支付50%,次年支付50%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实施年度薪酬后,不再享受除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其他货币性收入等,国家、自治区或吴忠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享受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应按照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时间结清基本年薪,除按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吴忠市规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及履职待遇

第十八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福利性待遇和履职待遇。

(一)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按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缴。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为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城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应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缴费。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年金账户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的3倍。

(四)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企业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企业不得为负责人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不得超标准建立企业年金,不得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

(五)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照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一)严禁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名义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转化为个人货币收入。

(三)公务用车改革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通过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其他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在年度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标准领取薪酬、超范围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以及履职待遇等内容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待遇等信息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企业考核年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和拒缴、少缴、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暂缓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会计信息或虚构业绩等行为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追索扣回多兑付的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任期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外,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减发或者全部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受到刑事处分的,全部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当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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