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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吴忠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国资发〔2020〕40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

吴忠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吴忠市国资委2020年第十九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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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家、自治区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吴忠市国资委代表吴忠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

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按照质量第一、经济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适应,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吴忠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法人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企业根据吴忠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条  商业类企业。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同时结合劳动生产率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综合考虑市场或者行业对标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企业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内控机制健全的公益类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按照改革推进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企业因承担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等特殊事项的,经市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支持并适度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幅。鼓励企业对作出贡献的人才实行奖励,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相一致。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预算经济效益增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且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低于经济效益增幅。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且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于行业平均水平,商业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范围内确定

(二)企业预算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可以适度少增或不增;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企业预算经济效益下降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商业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降幅超过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60%范围内确定。

(三)企业预算不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5%,小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国有资产减值幅度大于等于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效益联动指标合理调整。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突出各类企业考核重点,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为2个至4个,最多不超过5个。联动指标可从经济效益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等大类指标的分项指标中选择。

(一)商业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或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二)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

(三)未分类企业的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参照商业类企业确定。

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主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公益性业务、营业收入等指标完成情况,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对标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按照效益联动确定。

第十九条对新成立的企业,根据其行业性质和特点、功能定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参照同类型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城乡居民增收目标以及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第二十一条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30报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对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相关规定的,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动态监控,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市国资委重新备案或者复核,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清算工作要求,于每年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吴忠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清算。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薪酬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倾斜,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有关政策,统筹用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施激励。

第三十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福利性水平应当适当缩减。

第三十二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从严调控,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对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将其工资总额管理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

(二)责令企业清退、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三)超提超发超过清算的5% 、不超过10%的,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四)超过清算的10%,按照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实际比例,分别扣减违规行为发生年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薪酬、财务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每年7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

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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