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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忠市教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及机关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吴教党组发〔2020〕15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直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现将《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及机关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及机关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吴忠市教育局党组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及机关干部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吴忠市直教育系统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及自治区、吴忠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及机关在编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严禁各单位人员“吃空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吃空饷”:

(一)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在编不在岗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用人单位挂名但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未停发或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各单位不得批准以下事项:

(一)离岗从事非公经济;

(二)停薪留职;

(三)离岗退养;

(四)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

第二章  病、事假管理

第六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具体如下:

(一)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产假:女教职工产假158天。男教职工在配偶生产时给予25天护理假,有特殊情况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未婚人员跨省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人员跨省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跨省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享受寒暑假人员不再享受探亲假。

(四)丧假:假期3天,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  因病申请休假,休假人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病假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程序:

1个月以内的,由休假人所在单位审批,具体办法自行制定;1个月以上的,由休假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把关审批,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程序:

病事假2天以内的向科长书面请假;3至5天的征得科长同意后,向分管领导书面请假;5天以上的经科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核,以书面形式报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病事假2天的向分管领导书面请假;3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报局长审批。所有干部请假均需报请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三)副职校(园)长请假程序:

病事假5天以内的向校(园)长请假;5天以上的,须征得校(园)长同意后,向教育局分管人事领导书面请假。

(四)正职校(园)长、书记请假程序:

离开学校、幼儿园2天以上的,须向局长书面请假;因公外出学习考察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局长审批。正职校(园)长、书记请假均需报请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第八条  病假期间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个月以内的,执行原工资待遇。

(二)超过2个月的,执行病假工资:

1.病假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执行原工资待遇。

2.病假超过6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病假工资执行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后报送人社部门审批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及吴忠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工(公)致伤(残)的,在规定休养期内执行原工资待遇。

第十条  患重大疾病,经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报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病假手续。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已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应休未休假报酬。未休年休假的,享受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教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已享受寒暑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  年度病、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不予推荐各类评优选先;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休未休假报酬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连续不满15天(含15天)或者1年内累计不满30天(含30天)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休未休假报酬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或病事假逾期未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辞职、辞退、解聘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由个人申请、单位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辞退公务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其他应当辞退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的,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上报,教育局审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吸食毒品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免予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但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本人拒不服从安排且不正常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辞退、开除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工作人员失联超过15天的,所在单位可在媒体予以公告,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返岗的,按本规定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除公职、辞退、解聘、撤职、降级等人员,各单位应当在相关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教育、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办理核销、停发、降低工资待遇等手续。

第四章退休(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报教育局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单位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教育、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病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教育、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申请病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伤致残)连续病休2年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退职生活费按有关规定计发。

第三十条  申请退职的,由所在单位申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教育、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死亡的或不具备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工资、补助核销手续。工资、补助核销时间从死亡或失去补助条件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对退休年龄有异议的,以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五章  关系转移

第三十三条  组织任命的干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任命文件直接办理编制、工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人员调动按照《吴忠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调入人员自批准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人事关系手续。调出人员,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六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管理和按月核查机制,严格执行工资统发规定,对人员编制、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等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吃空饷”资金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强化人员日常管理,杜绝发生“吃空饷”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吃空饷”问题不整改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有关人事管理纪律,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病假审批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出具虚假病历证明或鉴定结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属于医院或鉴定人责任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十九条  单位发生“吃空饷”问题的,效能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按考核设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单位须每半年将人员在岗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并向组织、编制、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局之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直各学校、幼儿园领导及市教育局机关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2.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1

学校、幼儿园领导及市教育局机关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及职务


联系电话


请假事由


外出地点

或路线


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共     天)

所在单位

科室意见

单位、科室签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分管

领导审批意见


市教育局局长

审批意见


销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一份由所在单位保留查看。


  

附件2

  吴忠市直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


学段学科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年         日至    年    月     

所在单位意见


教育局备案时间

  

    年         日

销假人签字

       月    

备注


  此表由学校留存,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需要在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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