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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吴市监发〔2020〕27号

利通区、红寺堡区市场监管分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活禽销售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集贸市场和活禽销售市场经营企业负有管理主体责任,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在一定区域内上墙公示,并严格执行,强化管理市场内摊点门店应服从管理。

2.集贸市场和活禽销售应对相关工作进行公示,如休市公告、农药残留检测公示等。

3.集贸市场和活禽销售市场应加强市场卫生清扫和消毒工作,保证市场规范经营和保持环境卫生达标。市场内摊点门店应积极配合,自觉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

4.未经定点屠宰、不具备动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章、卡)的禽肉产品不得在集贸市场内销售。

5.集贸市场内严禁活禽交易。

6.活禽销售应在定点销售市场内进行。

7.活禽进入定点销售市场前,应向当地乡(镇)提出检疫申报,经官方兽医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销售。活禽定点销售市场应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具备《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活禽,坚决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8.对同时有活禽牛、羊等畜类销售市场,应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区域间应保持安全间隔距离。

9.活禽定点销售市场应建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消防器材、清扫和消毒等公共设施设备,并保证所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10.活禽定点销售市场应对市场内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进行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11.禽定点屠宰企业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具备产地检疫条件的活禽,不得进厂屠宰,严把准入关;应加强消毒卫生工作,规范屠宰程序,强化检疫检验,按规定出具《动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加挂动物检疫印章或标识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保障肉食产品质量安全;如实记录《禽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等四本台账;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忠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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