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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民政局 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吴忠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吴民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属各社会福利机构:

为切实提高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现将《吴忠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指导所属社会福利机构抓好贯彻落实。

吴忠市民政局          吴忠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3月26日

吴忠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忠市民政系统业务主管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障人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设备操作,掌握应急处理程序,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岗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机构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七)灭火应急疏散。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微型消防站专(兼)职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火灾扑救记录。

(八)“户籍化”管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消防设施标识化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定完好有效。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消防车通道应施划黄网警示标线,设置“消防车道严禁占用”警示牌。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第四章  宣传培训常态化

第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服务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服务人员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服务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火场协助机构入住社会福利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机构入住对象疏散逃生和自救。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利用家属探望时机,向家属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祥和环境。

第五章  预案演练实战化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架构,包括:灭火行动指挥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和搬运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机构入住对象搬运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内容。消防演练前应组织参加参演人员熟悉预案,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机构入住对象,避免因混乱造成意外伤害。演练结束后,应组织讲评,总结不足。

第十五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和“救早、救小、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六章  隐患查改规范化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应签字。

(一)社会福利机构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卧床吸烟、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停放电动车充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院长)应每周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巡查记录、各项值班记录是否按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施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安全疏散指示和应急照明有效情况;消防水源情况;其他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三)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内容包括手动报警现场确认测试,消防电话通信测试,消防广播测试,烟感、温感报警信号反馈测试,自动喷淋末端压力放水测试,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功能测试,水泵房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防火卷帘远程起降、手动起降测试,排烟送风远程启动、手动启动测试,备用电源切换测试,消防电梯运行测试、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及联动操作等测试项目。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福利机构院长(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福利机构院长(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负责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夜间、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院领导,由值班院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巡查制度。设备及线路的敷设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火灾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收住人员居住房间、活动场所、厨房、医务室、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库房、独立供暖锅炉间、消防水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和应急值守。应当加强院区进出人员登记,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入住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火种管理,房间使用蚊香、蜡烛、酒精等物品应当有专人现场看护,待燃尽或使用完毕后由服务人员带走,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天对用火设备和电气线路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人员住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严禁在院内和院区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并定期组织专人做好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清理。

第二十四条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第七章  考核评价制度化

第二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将通过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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