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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吴环发〔2020〕56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开发建设和环境功能区划,能够达标排放,属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具体类别见《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

二、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2份、电子版)。

(二)《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建设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纸质1份、电子版)。

(三)环评文件涉密情况说明(纸质1份、电子版)。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1份)。

(五)授权办理业务委托书(纸质1份、电子版)。

三、准予条件

准予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三线一单”、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6、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须切实可行。


8、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建设地点所在政务大厅或网上提交及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携带所需材料报生态环境部门。

(二)受理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经办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予以说明指导。

(三)网上公示。审批部门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自然日。

(四)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公示到期的建设项目,核发《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告知承诺制审批表》。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领取结果。审批通过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上门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上述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审批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五、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审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表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

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内容失实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环评承诺审批项目纳入随机抽查工作,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惩戒措施

(一)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启用部门联合惩戒,纳入信用黑名单。
         
(二)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三)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失信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荣誉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向相关单位反馈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失信情况。

(四)对失信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优惠政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

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名录》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文件类别

1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 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872 号)执行)

报告书

2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报告表

3

3

植物油加工

报告表

4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报告表

5

6

肉禽类加工

报告表

6

7

水产品加工

报告表

7

8

淀粉、淀粉糖

报告表

8

9

豆制品制造

报告表

9

三、食品制造业

11

方便食品制造

报告表

10

12

乳制品制造

报告表

11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报告表

12

14

盐加工

报告表

13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报告表

14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报告表

15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报告表

16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1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报告表

17

32

工艺品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18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19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20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71

汽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1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报告书

报告表

22

73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报告书

报告表

23

74

航空航天器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4

75

摩托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5

76

自行车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6

77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7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28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80

计算机制造

报告表

29

81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报告表

30

82

电子器件制造

报告表

31

83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报告表

32

84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报告表

33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85

仪器仪表制造

报告书

报告表

34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94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报告表

35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95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报告表

36

三十六、房地产

106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报告表

37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7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报告表

38

119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报告表

39

120

旅游开发

报告表

40

121

影视基地建设

报告表

41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157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报告表

42

172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报告表

43

173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报告表

44

174

长途客运站

报告表

附件2

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第4号),我单位特对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已知悉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

二、我单位已详细阅读过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知悉其中内容,并承诺对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本项目属于环评审批改革确定的适用范围。

四、我单位委托XX单位编制的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的政策要求。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将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六、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生态损害赔偿。

七、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八、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规范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九、我单位将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排放污染物。

十、我单位将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承诺的项目建设,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接受公众监督。

如违反承诺,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我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我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愿按照吴忠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我单位特声明,自愿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本事项,自愿签订承诺书,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具体相关承诺内容;对所提交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8〕第4号),我单位特对                                   (项目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 我单位承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内容、工艺、建设规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相关监测数据、污染防治措施等)是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评管理要求编写的,并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2. 我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得出的欢迎信评价结论负责。

  3. 我单位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如违反上述事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疏忽或不负责任、提供虚假信息或弄虚作假等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或达不到环评技术要求的,本项目负责人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

审批号:吴环承诺审〔2020〕X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占地(建筑、营业)面积(m2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


告知承诺制审批依据

该项目属于《吴忠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承诺制审批操作细则》适用范围中的XX项目。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三废”治理措施简述(采用的处理工艺、处理后排放标准、去向):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完成告知承诺制审批。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涉密情况说明报告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个人)向你局提交的XXXX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电子文本中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特此说明。



                                XXXXX

                                 年 月  日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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