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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吴司发〔201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

现将《吴忠市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忠市司法局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厅 宁夏律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司通[2019]14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借鉴试点省、市经验,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在全市内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力争于2019年9月底建成我市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部分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扩展律师业务领域,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的有机结合。

二、律师调解机构和调解模式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律师调解的模式包括在市律协建成律师调解中心、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镇、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一)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吴忠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统一安排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案件参与调解。

(二)在县(市、区)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及设施。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的案件进行调解。

(三)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镇、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移送的案件进行调解。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可以根据需要将律师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整合,但应明确区分调解主体。    

(四)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移送的案件进行调解。

三、律师调解工作原则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等原则,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协作配合、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四、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专业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推荐通过调解方式予以化解。当事人同意律师调解的,律师可以调解。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二)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五)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五、调解工作程序

    (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民事起诉材料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查甄别,对适合律师调解的案件,立案人员应做好引导工作,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做好案件的接收、登记,律师调解员的指派,调解时间、地点安排及人员通知,台账建立等相关工作。

    对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律师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人员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对寻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予以人民调解,也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工作室予以律师调解。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将结果告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有关单位。

(三)吴忠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统一安排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案件参与调解。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将结果告知有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调解工作室自行接受调解申请的案件,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律师调解员制作出具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调解员签字的《律师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律师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终止调解,及时整理材料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归档。

以上经律师调解的期限均为30个工作日。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六、律师调解员的选聘和管理

    选聘的律师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群众工作能力,上一年度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调解员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共同选聘,各县(市、区)司法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设立律师调解室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应在各级人民法院、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门户网站和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开,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七、律师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的案件,市律协调解中心、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受理的人民法院移送、委托调解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确定类别予以补贴, 所需经费由人民法院解决。

市律协调解中心(含在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的纠纷,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支出。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纠纷,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八、律师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律师调解工作具体联系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律师调解工作,定期通报律师调解工作情况,研究律师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意见,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的条件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上一年度没有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合格。市律协对所辖律师事务所拟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应进行事先核查,并将符合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积极引导参与。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在评优评先、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况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依照规定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五)加强宣传工作。围绕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挖掘典型事例和亮点成效,充分利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正面)

  


案 号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调解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确认的邮箱地址: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工作人员签名


反面)

注:1、本样式供律师调解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附件2

律师调解告知书

××:

根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司法局《吴忠市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你与××的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规定,拟移送××律师调解室(中心)进行调解,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律师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协议;如债务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也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二、律师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经律师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本院免收案件受理费;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出具调解书的,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各方当事人均应配合律师调解,致力解决纠纷。

四、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

                                   

附件3

××人民法院移送调解函

(201x) 吴多元调  

              :

XXXXX纠纷一案,我院已收到起诉材料并已预作登记。为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司法局《吴忠市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委派您(单位)对该纠纷进行调解。随函移送案件相关材料,请在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函复我院诉调对接中心为谢。

                               

××人民法院

                                          

附件4

律师调解协议书(样板)

原告:(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被告:(内容同上)

第三人:(内容同上)

纠纷简要情况:(简述当事人双方纠纷起因及争议内容)

××向××法院起诉,××法院移送××律师调解室进行律师调解。(简述案件来源)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载明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协议书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                      律师调解员(签名)

        

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列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协议书内容参照本调解协议书。

附件5

律师调解案件结案表

案号:

案由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调解员



调解员电话



接受调解时间


接受方式

□当场(书面)

□网络

调解终结时间



调解方式

□线下调解        □在线平台调解

调解时间

第一次: 年 月 日


第二次: 年 月 日


第三次: 年 月 日


调解地点

□驻法院调解室       □其他( 

调解结果

□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成

□原告撤诉           □其他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双方无

争议事实


调解未成原因


调解律师签名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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