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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的通知

吴市监发〔2018〕8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市各疾病预防中心及部分接种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初步排查清了我市涉案疫苗的基本情况。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区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全面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药品流通>发〔2018〕74号)要求,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疫苗流通使用环节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部署严密排查。各地要在上半年开展疫苗配送使用单位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以此次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事批次疫苗为重点,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将辖区疫苗接种单位纳入检查范围,从即日起到8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扎实组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做到全面覆盖。要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和疫苗(含血液制品)药品经营企业登记造册,详细掌握其使用疫苗品种和厂家情况,完善监管档案。

二、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检查工作要对照《关于开展疫苗配送使用单位及血液制品经营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药品流通>发〔2018〕25号)的有关要求,重点查清疫苗来源是否合法,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疫苗的购进、接受、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账物是否相符,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使用疫苗等行为。及时掌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计划免疫疫苗的调拨情况、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索取规定的证明文件及保存备查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监督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发现疫苗购进、储存、运输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照《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或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卫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或购进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储存配送第二类疫苗而未按规定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的(报告备案的在我区委托储存配送的疫苗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一律停止使用。

四、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抽调骨干力量,认真扎实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此次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检查结果于8月20日前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督管理科,并报送检查情况报表(附件2)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018年以来第二类疫苗购进使用库存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督管理科联系人马丽涛,联系电话:09513-2125050。

附件:1、报告备案的在我区委托储存配送的疫苗生产企业名单

2、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检查情况报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018年以来第二类疫苗购进使用库存情况统计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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