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吴忠市玛丽艺术团注册登记的批复
吴忠市玛丽艺术团筹备人:
你们《关于成立吴忠市玛丽艺术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审核,具备法人条件,准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吴忠市玛丽艺术团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吴忠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的业务指导和吴忠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如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动,请及时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
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
此复。
吴忠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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