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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

吴医保发〔2025〕22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引导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减轻群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开展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74)要求,对吴忠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及价格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主项目、37个加收项、30个扩展项(详见附件1),同步停用“普通透视”等26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

二、落实第四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X线摄影成像、PET/CT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治理目标价格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吴忠市人民医院按照三乙公立医院标准执行B类价格,二级公立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执行C类价格,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以C类收费标准下浮10%为其收费标准。

、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维护好新版放射检查类项目信息,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以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815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

          2.放射类停用项目汇总表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8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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