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00001/2026-0002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4-30
责任部门:吴忠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6-05-07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

《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30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用水权改革总体部署,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系统推进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市重点任务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化用水权改革,完善区域水权分配,规范明晰十五五时期用水权确权范围、对象及期限,构建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用水权确权体系,激活存量水资源,提升配置效率与使用效益。20265月底前,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农业、工业用水权确权,为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水资源保障。

二、确权任务

(一)确权主体及责任

各县(市、区)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用水权确权农户户籍与农户所属灌溉土地不在同一县区的,由灌溉土地所在县(市、区)进行确权。工业企业注册地与取水地点不同的,由工业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确权。农垦集团负责统计管辖农场灌溉面积、用水户基础信息,经所在县(市、区)复核后进行确权。

(二)确权范围及对象

1.确权范围辖区内5县(市、区)。

2.确权行业:对生产用水进行确权,行业范围与用水统计口径一致,包括农业、工业用水。生活生态用水统筹分配县级行政区域,不确权到户。鼓励各县(市、区)探索云计算大数据产业等年用水量较大的生产性服务业用水权确权。

3.确权水源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确权取用沟水的按黄河水确权管理;取用微咸水、矿井疏干水,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4.确权总量各行业用水权确权总量不得超过各县(市、区)确定的管控指标,确权的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得超过自治区分配的水量。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其取用量不受分配的行业用水指标限制,但微咸水开发利用应严格落实地下水水位和水量管控要求

5.确权单元

1种植业、渔业用水权确权到行政村、管理到户,引扬黄灌区确权计量节点到干渠直开口、机井口,库井灌区确权到水库或机井出水口。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水权原则上确权给流转前原承包农户或其所在村集体,但已确认用水权与土地一并流转的,确权给现承包户。

2林业用水权确权到乡镇(场),具备条件的可确权到具体管理主体。林地用水确权的细化方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到乡镇或养殖园区,有条件的确权到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已确权到养殖园区、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其确权水量不再纳入乡镇确权水量范围。规模化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

4)工业用水权确权到工业企业,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的工业企业确权计量节点到企业进水口。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且年用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企业不确权,实行台账管理。

5生产性服务业用水权确权到用水企业。

6.确权期限:用水权证有效期5年,与国家年规划周期一致;办理取水许可证,按取水许可相关政策执行。

7.确权形式:包括取水许可证、用水权证两种形式,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再办理用水权证。

(三)确权方法

1.农业用水权确权

1)种植业用水确权

面积核定十四五确定的确权面积为主,进行调查复核,以精准核定本次确权面积。县级总确权面积不得超过区域四水四定管控面积。河滩地基本农田确权至取水口管理到户国有、事业单位自留监狱矿务局系统已灌溉土地确权现状管理单位城乡建设征用土地不予确权

定额确定水权确权土地包括灌溉耕地和灌溉园地。灌溉耕地进一步分为水田和水浇地两类,其中水田指水稻种植面积,水浇地指粮食作物、蔬菜瓜果、油料饲草、中草药等作物种植面积;灌溉园地分为酿酒葡萄、枸杞和其它园地。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宁水节供发〔202511号),确定生育期和冬灌净灌溉定额

水稻面积按水浇地统计核算确权水量,定额差异水量留存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农村部门当年划定的实际种植区域动态调配;复种面积用水权参照水稻确权模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预留复种面积用水权指标,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当年划定的实际种植区域进行动态调配。

高效节灌率确定高效节水灌溉率目标利通区按45%,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80%,青铜峡市40%,各县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区域内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及分布。

④灌溉水利用系数确定。结合输配水特点、渠系衬砌状况、蓄水池蒸发渗漏情况、土壤质地、灌溉方式综合确定。砂性土壤按需合理调整田间水利用系数。

⑤确权水量确定采用定额法核算,由生育期灌溉用水和冬灌用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冬灌水量优先保障葡萄、枸杞、其他园地及牧草等蓄根作物需水后,对剩余水量按面积分摊至各确权单元。

⑥水量平衡将各确权单元确权水量全部换算至水源取水口,初步得到种植业全周年确权取水总量。将初步得到的确权总取水量与县级行政区分配的种植业管控指标进行对比,当确权水量大于管控指标时,复核确权面积、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优化调整灌溉定额,确保种植业确权水量小于等于管控指标。

⑦水源分配单一水源灌区确权水量全部为该水源。多水源灌区,在满足河流生态流量、地下水位管控要求下,宜按当地地表水、黄河水、地下水顺序确权。

2林业用水确权

参照种植业用水确权方法,采用定额法核算

3渔业用水确权

采用定额法核算。养殖规模结合3年实际情况与农业农村部门产业规划目标核定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现行定额标准确定。

依据渔业水源指标、供水工程能力及实际用水需求优先确权黄河水、当地地表水,再按地下水可开采量及供水工程条件确权地下水。

4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确权

采用定额法核算依据3实际养殖情况,衔接农业农村部门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综合核定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现行定额标准确定

对于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的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权水量并核发用水权证。

对于自备水源供水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按取水许可相关规定进行延续(变更),近3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若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核定其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依据养殖业水源指标供水工程能力及实际用水需求,在满足河流生态流量、地下水位管控要求下,按当地地表水、黄河水、地下水顺序确权

2.工业用水确权

采用定额法核算。企业产能规模根据近3年实际情况,结合备案产能及未来发展趋势,综合核定确权采用的产能规模。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现行定额标准确定。

1公共供水管网集中供水

现状已取得用水权证的工业企业,在到期前4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进行延续或变更;若已到期,对照原用水权证没有加大取水规模包括维持原规模和核减和改变取水用途的,填报申请表办理用水权证延续;不超过备案产能条件下需核增用水权的,对原用水合理性分析报告书(表)进行修正,填报申请表办理用水权证变更

工业企业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进行确权。

2自备水源

现状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延续(变更)。政府无偿配置的富余用水权无偿收回,用水户有偿购买的3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收储进行市场化交易。

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核定其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已办理用水权证,但近3年实际最高用水量小于确权量而形成的闲置取用水指标,按照自治区用水权收储相关规定执行。

具备非常规水利用条件的企业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水量不足部分结合县级水源指标、供水条件及3年实际用水情况统筹分配黄河水或地下水

3.生产性服务业用水确权

参照工业用水确权方法执行。

(四)确权流程

1.用水权确权各县(市、区)根据上述确权方法进行确权。

2.公示审核县(市、区)用水权确权成果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定、公示、印发。

3.颁发证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确权对象颁发用水权证,明确取用水水源、水量、用途权利义务自备水源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

4.确权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将确权信息录入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5.明确权利义务农业、工业确权单元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生产性服务业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的权利,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施计划

1.202634月上旬完成方案技术审查并印发,召开确权工作启动培训会,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202645月中旬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并推进用水权确权各项工作

3.20265各县(市、区)完成用水权确权、公示审核、证书颁发并录入数据库。

用水权确权成果应用

用水权权属的根本依据。确权成果作为用水户使用水资源和收益等权利的根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取水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规范用水行为

年度水预算基准额度的重要依据。已完成用水权确权的用水单位,按照确权水量核定水预算基准额度。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基准额度不超过确权水量;种植业、林业、渔业按丰增枯减动态调整,严格遵守定额管理要求。

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依据。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核定水量作为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依据

用水权交易的基础依据。确权成果是开展水权交易的基本依据。年度调度计划与实际用水量形成的富余量可进行年度短期水权交易,节水改造或种植结构长期调整形成的用水权富余量可进行中长期交易。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依据发挥用水权金融属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用水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符合贴息范围的,可获得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额度给予贴息支持。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用水权确权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确权工作,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统筹协调资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市水务局负责审核、指导县(市、区)用水权确权工作,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要结合四水四定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依法公开信息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


附件:1.种植业生育期净灌溉定额参考表及种植业冬灌净灌

溉定额参考表

2.水利用系数推荐表

3.确权计算方法

4.用水权证延续申请表

5.用水权证变更申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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