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00001/2025-0007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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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吴忠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用油、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实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统筹推进。
第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依法实行收费制度。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不足部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收费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与整洁;
(二)与取得经营性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集、运输;
(三)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沉淀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计量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收运餐厨垃圾后,对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放置;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餐厨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放)下水管道、排水管道、道路、公共厕所及沟、渠、河、湖、水库等场所;
(五)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七)使用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0日。2017年5月2日印发的《吴忠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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