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00001/2025-0006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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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推行惠民殡葬补助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推行惠民殡葬补助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殡葬改革,推行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惠民殡葬
惠民殡葬是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采取补助方式,对吴忠市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亡故后实行火化的,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格位安葬(放)等殡葬基本服务。
1.城乡居民亡故后遗体火化的,补助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包括:60公里以内(含)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含收殓、裹尸、消毒、抬尸),殡仪服务机构3天以内遗体存放费(含冷藏、冷冻保存),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含查验、骨灰装殓、装盒),3年以内骨灰格位安葬(放)费,1天以内吊唁厅或告别厅租赁费,3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器皿购置费。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红十字会确认的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组织)的捐献者等亡故后遗体火化的,除补助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可另补助500元以内的可降解骨灰器皿购置费。
3.超出《宁夏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范围所产生费用,不予补助。
4.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补助火化费和不超过60日的尸体冷藏费。
5.吴忠市户籍人口在外省市亡故后遗体火化,且未在火化地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助。
以上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低于2000元的据实补助。惠民殡葬服务补助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逝者户籍或常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吴忠市民政局确认发放。
(二)节地生态安葬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吴忠市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遗体火化后,骨灰在指定地点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璧龛葬、撒散等,以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安葬方式。
1.城乡居民亡故后骨灰在县(市、区)批准的公墓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按以下方式之一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予以奖励:
(1)逝者骨灰采用可降解器皿或不用器皿实施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璧龛葬、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不单独立碑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5000元奖励;
(2)将少量骨灰制作工艺品居家留存纪念,其余骨灰交由殡葬服务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4000元奖励;(3)采用可降解器皿或不用器皿安葬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设立35×45厘米以内卧碑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3000元奖励;
(4)遗体埋葬深度2米以上且不留坟头、不硬化、设立35×45厘米以内卧碑的,原则上给予不低于2000元奖励;
2.吴忠市户籍人口及常住人口在外省市亡故后遗体火化、且将骨灰带回我市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
3.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或其生前授权委托人。
4.各县(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管理部门救助的无监护人的人员亡故后,由属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进行节地生态安葬,不再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
5.经红十字会确认,对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视同不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对捐献人体器官(组织)并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上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奖励资金由逝者户籍或常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发放。
(三)不予奖励补助情形
1.城镇居民办理丧事活动时,在城镇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尸体,在街道、居民区游丧、抛撒纸花、纸钱且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查证属实的,不得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2.将逝者骨灰或遗体在批准的公墓以外其它区域散埋乱葬或将迁坟骨殖火化后二次安葬的,以及在火葬区亡故后,违反规定将遗体运回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的,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二、奖补办理程序及要件
申请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由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或其生前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经办人”),按以下程序和要件办理。
(一)惠民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
1.由经办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吴忠市民政局确认发放。
2.申领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需向逝者户籍或常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缴费凭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
3.正常死亡的应提供医疗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情形的,须由经办人提供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缴费凭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向逝者户籍或常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
1.骨灰进行撒散处理的,须由殡葬工作管理人员指导监督在指定区域撒散,留存必要的撒散过程视频图片资料。
2.逝者骨灰在批准的公墓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实施生态节地安葬的,以及在外省市亡故后火化并在吴忠市节地生态安葬的,须由经办人提供与公墓机构签订的《节地生态安葬协议书》或由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及市发改、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审定和发布修改完善政策。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确保奖补资金发挥效益。各县(市、区)是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主体,要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组织开展“惠民殡葬、绿色殡葬、文明殡葬”宣传,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和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文明丧葬理念,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全市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0日。
附件:1.吴忠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核确认表
2.县(市、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核确认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