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640300001/2025-001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六届人民政府2025年第22次(总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废止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宣布失效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修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吴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吴政发〔2008〕62号)
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吴政发〔2009〕101号)
三、《吴忠市廉租住房配建办法》(吴政发〔2009〕119号)
四、《吴忠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吴政办发〔2010〕107号)
五、《吴忠市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实施办法》(吴政发〔2011〕83号)
六、《吴忠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11〕159号)
七、《吴忠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吴政发〔2015〕8号)
八、《吴忠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17〕40号)
九、《吴忠市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吴政办发〔2018〕33号)
十、《吴忠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吴政发〔2018〕35号)
十一、《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通知》(吴政办发〔2019〕3号)
十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吴政规发〔2021〕2号)
十三、《吴忠市引客入吴奖励办法》(吴政规发〔2022〕1号)
附件2
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吴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吴政办发〔2019〕30号)
二、《吴忠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办规发〔2020〕4号)
三、《吴忠市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试行)》(吴政办规发〔2023〕6号)
四、《2024年吴忠市促进汽车消费活动实施方案》(吴政办规发〔2024〕1号)
附件3
吴忠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吴忠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办规发〔2024〕2号)
(一)将“(三)提升居民依法自治水平。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时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社区(小区),由乡镇(街道)牵头负责组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两委”成员、网格员、楼长、业主代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并自愿参与社区工作的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的指导和协调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报告。2025年底“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率达到60%,2026年底达到80%”修改为“(三)提升居民依法自治水平。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推进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时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在乡镇(街道)的指导和协调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将(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各县(市、区)要推动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设,在辖区法院设置物业纠纷调解办公室,安排专(兼)职调解员,统筹乡镇(街道)、法院、公安、司法等力量,强化沟通协调,切实让辖区物业服务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前端”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专(兼)职调解员,加强与乡镇(街道)、公安、司法等沟通协调,切实让辖区物业服务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前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