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640300001/2025-001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利通区城市建成区的全部区域,覆盖范围:东至东旺街(G344国道),西至滨河大道,南至金积大道—友谊西路—S307省道接秦汉街,北至朔方路;
(二)利通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三)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划定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
禁燃区内利通区城市建成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要求,利通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类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7年10月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用于集中供热及生产的设施达到行业超低排放要求的除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属地责任,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有效期5年。2017年7月18日印发的《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燃煤污染的通告》(吴政通字〔2017〕22号)同步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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