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00001/2020-00091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3-27
责任部门: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0-03-27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稳定和促进就业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吴忠市稳定和促进就业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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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稳定和促进就业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应对疫情影响的重大决策部署,有效稳定和促进就业,特制订本措施。

1.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以及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202011日至12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2.“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202021日至6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02021日至430日,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3.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对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奖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晋升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在自治区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按照每人5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202021日至630日,对生产加工类企业新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且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一次性5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太阳山开发区自行承担,金积工业园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太阳山开发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

4.积极支持企业柔性引进人才。对企事业单位以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或挂职兼职、阶段聘用、特定研发、科技攻关等方式柔性引进且每年在吴工作累计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实用技术人才或团队,经认定后享受薪金补贴,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报酬的30%20%给予其一次性补助。个人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团队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内、海外高精尖缺人才,且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分别按其引才成本的120%50%给予相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5.支持企业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上岗前和转岗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分别给予企业每人300元、800元培训补贴;对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至5000元培训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

6.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作用,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每人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全年组织50人以上的,各县(市、区)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纪经人等市场主体一定数额的奖励。强化农民工外出务工人身保障,对我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购买50元的铁杆庄稼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给予35元补贴,个人承担15元。对社会资本创建的扶贫车间等就业扶贫载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吸纳11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

7.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政策贴息;对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政策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最长2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创业者,免予信用惩戒;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国资委、妇联、人民银行吴忠支行)

8.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通过盘活乡村资源,挖掘乡村、乡土价值,发展乡村民宿、特色餐饮、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养殖等项目进行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自20201月登记注册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新吸纳就业超过20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新吸纳就业人数再给予创业主体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有创业培训需求的返乡农民工,免费进行创业能力培训;对从事种植、养殖、电子商务等产业创业的,推荐参加专项实用技术培训;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

9.支持创新创业。对在校大学生、毕业2年内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创办经济实体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毕业5年内,在我市创办经济实体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年每户实际租赁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

10.鼓励支持创业载体建设。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20203月以后新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每户1万元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

11.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鼓励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或16-24周岁的青年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到企业见习。实习(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为其购买5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我市实习(见习)的,实习(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见习期内被企业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招收1人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太阳山开发区自行承担,金积工业园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除使用自治区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之外,要积极开发购买200-300名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

1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吴忠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网络服务平台,为企业用工和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发挥市区劳务市场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平台作用,依据年度组织农民工转移就业的人次,给予委托管理方一定数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各县(市、区)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就业动态管理机制,须于20204月底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方式,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专职就业服务网格员,负责辖区内就业政策宣传、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就业创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就业数据统计录入、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服务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财政局)

13.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要提高创业就业工作在年度效能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加大工作经费投入,强化就业数据统计监测,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规模性失业、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创业就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建立月统计、季通报、半年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全市创业就业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责任单位:市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上措施有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没有规定时限的,执行到2021331日止。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从新从高原则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要出台相应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更加有效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