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 引 号: | 640300015/2025-0007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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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质效,更加科学合理匹配工程建设进度与监管资金提取比例,实现精准监管、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活力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金监管方式。满足后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后,企业可对当前节点溢出部分重点资金进行申请使用。
二、增设工程进度节点。在《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动态支取、节点管控”中增设“主体施工至外立面、屋面防水、水暖安装完成;室外附属给排水、道路及绿化完成”等2个节点。
三、优化资金拨付比例。将《吴忠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资金拨付比例调整为:
1.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二分之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80%;
2.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70%;
3.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封顶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55%;
4.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核验完成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40%;
5.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外立面、屋面防水、水暖安装完成,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30%;
6.施工进度达到室外附属给排水、道路及绿化完成,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20%;
7.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留重点资金不少于最低建安成本的10%;
8.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申请剩余资金,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本《通知》自2025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2日。各县(市、区)参照本细则执行。如遇国家部委相关政策文件调整或废止的,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吴忠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吴忠市分行
2025年8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