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00015/2025-0000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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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各县(市、区)住建局、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我局在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后,起草了《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结合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认定、记分、评价、发布、使用和信用等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包含外地来吴物业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制定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定、审核、发布,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记录、评定物业管理的良好和不良信息。
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红色物业管理委员会、楼道红管家)应当在属地社区的监督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收集多数业主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向所在社区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中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吴忠市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物业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提升。
第五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司法、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环保、人社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诚信情况信息档案的活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党员数量、是否成立(联合)党支部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办公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类型、小区户数、开发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是否为红色物业小区等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总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安保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乡镇(街道办)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及各类创建奖项。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引起矛盾纠纷的、投诉较多的、处置不当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受到各级主管部门通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经国家、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物业管理部门及其认可的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息产生的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审核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初审,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证和审核,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为依据,经审核属实的材料应当于信用信息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信息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地级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主管部门部门网上备案。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单位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量化分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即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信用分在140分(含)以上为且比例不超过入库项目10%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分在140分(含)以上但不在前10%的、信用分在120(含)至140之间为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三)信用分在90(含)至120之间为的信用等级为A级;
(四)信用分在70(含)至90之间为的信用等级为B级;
(五)信用分在70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
(六)新注册、已注册成立物业公司但未承接物业服务的信用等级为X,不纳入评比管理序列。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分类予以相应加分、减分,所有行为的加减分自正式文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取消计分。经累计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信用分值。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及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分值档次,确认物业企业实时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制定物业考核制度,各部门应当不定期联合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满意度测评,考核结果和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信用信息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降为C级,在信用等级公布时予以说明:
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直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物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五)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争行为的;
(六)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的;
(九)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各类创先评优的考评内容。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优先考虑纳入市级评先评优范围,作为参加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物业项目达标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的权重和参考依据。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物业项目达标评审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的权重和参考依据。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整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参加吴忠市范围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或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按规定在评标时给予企业加分或限制企业投标。鼓励选聘信用等级高的物业企业。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关于记分具体内容、记分依据、分值比例和记分标准等事项并告知各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物业咨询、培训、评价、代理等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依规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一部分 良好行为认定标准】(总分465分)
一、企业/企业员工荣誉 | ||||
编号 | 荣誉类别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1-1 | 获得相关单位表彰的企业/单位 | 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 +20 | 近三年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乡镇级(街道办)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
市级党委、政府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 +15 | |||
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及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 +10 | |||
乡镇级党委、政府(街道办)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 +5 | |||
L-1-2 | 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企业/会员单位 |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15 | 近三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吴忠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表彰的,以正式文件为准 |
自治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协会 | +10 | |||
吴忠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 +5 | |||
L-1-3 | 文明单位 | 全国文明单位 | +20 | 以奖项评定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同一企业每一层级表彰一年只能加一次,以最高分为准 |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 +15 | |||
市级党委、人民政府 | +10 | |||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 +5 | |||
L-1-4 | 纳税信用等级 A 级 | 税务部门 | +10 | 以公开发布的年度、动态调整后的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名单为准 |
L-1-5 | 社会公益/捐资助学/扶贫善举 | 吴忠市级、县(市、区)级住建、教育、民政部门 | +5 | 获得表彰时年度累计捐赠额不得低于5万元,以受赠机关的正式票据为准,应获得市级、县(区)级住建、教育、民政部门发文认证 |
L-1-6 | 观摩活动 | 自治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服务协会 | +15 | 按组织观摩的次数计算,三年内可累积,指国家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地(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相关观摩活动,且最终获得组织观摩部门的正式认定文件 |
市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 | +10 | |||
县(市、区)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服务协会 | +5 | |||
L-1-7 | 企业先进事迹 | 被自治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 +15 | 近3年企业先进典型事迹被自治区、吴忠市、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媒体宣传报道为准 |
被吴忠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 +10 | |||
被区(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 +5 | |||
二、党建及社区治理 | ||||
编号 | 分类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2-1 | 优秀企业表彰 | 市级党委、人民政府 | +15 | 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的,以奖项评定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10 | |||
L-2-2 | 企业积极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及社区治理工作 | 街道(乡、镇)党组织认定 | +15 | 企业/项目积极参与所在地社区治理工作,并成立联合党支部,取得明显效果的,以所在上级党委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
L-2-3 | 被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 县级组织部 | +10 | 以党组织书面决定文件为依据 |
L-2-4 | 被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 县级组织部 | +10 | 以党组织书面决定文件为依据 |
L-2-5 | 被评委“红色物业”示范小区荣誉称号 | 县级组织部、住建局 | +10 | 以党组织书面决定文件为依据 |
三、社会责任 | ||||
编号 | 分类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3-1 | 承接零星、散居、失管老旧小区1-2万平方米物业服务,且履行合同约定3年以上的 | 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 | +5 |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按服务建筑面积计算,以乡镇(街道办)、社区初步认定,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
承接零星、散居、失管老旧小区2-5万平方米物业服务,且履行合同约定3年以上的 | 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 | +10 | ||
L-3-2 | 物业企业投资10-50万元对老旧小区更新改造。 | 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 | +5 | 乡镇(街道办)、社区依据物业企业项目改造合同、税票及决算报告认定。 |
物业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对老旧小区更新改造。 | 县(市、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 | +10 | ||
四、智慧物业/社区 | ||||
编号 | 指标类别 | 加分条件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4-1 | 智慧社区 | 投入资金开展运营智慧社区工作并获得市级表彰的 | +10 |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认定为准 |
L-4-2 | 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 补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 +5 | 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推进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 |
推行“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模式 | +5 | 养老服务营收实行单独核算,支持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组建专业化养老服务队伍。 | ||
丰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 | +5 | 支持参与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开展老年人营养服务和健康促进,发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促进养老产业联动发展 | ||
推进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5 | 建设智慧养老信息平台,配置智慧养老服务设施,丰富智慧养老服务形式,创新智慧养老产品供给 | ||
L-4-3 | 线上线下生活服务 | 推进居住社区物联网建设,对设施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 +5 | 运用传感器、全球定位、射频识别、红外感应等装置与技术,全面感知、识别和记录水、电、气、热、安防、消防、电梯、水泵、照明、管线、变压器等设施设备运行数据。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时记录物业服务动态信息。对物业服务基础资料和档案进行全面数字化 |
共享公共服务数据 | +5 | 利用数据交互成果,为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就医、就学、养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以及社区警务等各种应用场景提供动态需求信息 | ||
推动设施设备管理智能化 | +5 | 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对消防、燃气、变压器、电梯、水泵、窨井盖等设施设备设置合理报警阈值,动态监测预警情况,有效识别安全隐患,及时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监测分析设施设备运行高峰期和低谷期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设备运行时间表,加强节能、节水、节电控制,有效降低能耗 | ||
实现车辆管理智能化 | +5 | 增设无人值守设备,实现扫码缴费、无感支付。实现车位智能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率。完善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方便绿色出行。实时监控车辆,保障车辆行驶和停放安全。 | ||
居住社区安全管理智能化 | +5 | 推动智能安防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安防小区,为居民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完善出入口智能化设施设备,为居民通行提供安全、快捷服务。根据居民需要,为儿童、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必要帮助。加强对高空抛物、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等危害公共环境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分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履行安防管理职责。 | ||
拓宽物业服务领域 | +5 | 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熟悉居民、服务半径短、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在做好物业基础服务的同时,为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居家养老、快递代收等生活服务提供便利 | ||
对接各类商业服务 | +5 | 构建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圈,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 | ||
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 +5 | 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城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 ||
五、企业市场行为 | ||||
编号 | 指标类别 | 加分条件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5-1 | 纳税贡献 | 上年度在吴忠的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 | +20 | 以申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为主,每年统计一次 |
上年度在吴忠纳税额达50万元的 | +15 | |||
上年度在吴忠纳税额达30万元的 | +10 | |||
上年度在吴忠纳税额达10万元的 | +5 | |||
六、其他 | ||||
编号 | 加分事项 | 颁发/认定单位 | 分值 | 释义说明 |
L-6-1 | 物业企业在党建引领下,创建、创新特色物业的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党组织 | +5 | 打造物业创建创新机制 |
L-6-2 | 创建物业服务标杆企业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党组织 | +10 | 打造物业示范表率 |
L-6-3 | 创建标准化物业管理项目 |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社区党组织 | +10 | 打造物业示范表率 |
L-6-4 | 在区域性突发事件或阶段性重点工作(如扫黑除恶、文明城市创建、疫情防控等)中按照政府要求积极响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并受到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 +10 | 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材料 |
L-6-5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 +5 | 相关规定,每次5分,按次计算,可累积 |
备注:所有企业基础分为100分。
【第二部分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总分425分)
一、承接查验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1-1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在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 -2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2-1 |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业主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B-2-2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照合同履行告知义务、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停止物业服务的 | -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B-2-3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
三、物业服务收费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3-1 |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B-3-2 | 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未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二条 |
B-3-3 | 未按期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的。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B-3-4 | 擅自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违法违规方式,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催缴费用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
B-3-5 |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未公开或未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由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的。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B-3-6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另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四、专项维修资金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4-1 | 挪用、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20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B-4-2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年度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的 | -10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第六条 |
五、市场行为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5-1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的 | -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B-5-2 |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告知、制止行为人、未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B-5-3 | 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 |
六、消防安全管理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6-1 | 物业服务企业未保证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2 | 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B-6-3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B-6-4 | 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物业未及时进行劝导。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6 | 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7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B-6-8 | 未按规定履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经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责任的。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第十条 |
B-6-9 |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但未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第三十八条 |
七、行政主管部门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释义说明 |
B-7-1 | 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中,发现重大问题,开具整改通知书,未按期完成,或拒不配合物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 -10 | 县(市、区)主管部门认定 |
B-7-2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群体性上访,被投诉至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 | -10 | 县(市、区)级及以上物业管理部门认定 |
B-7-3 | 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项目发生重大群体性信访或进京赴银越级信访事件的。 | -20 | 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部门认定,直接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
八、招投标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8-1 |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或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
B-8-2 | 投标人使用伪造、变造等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B-8-3 | 物业服务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九、其他 | |||
序号 | 行为指标 | 扣分分值 | 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
B-9-1 | 物业从业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或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等被公安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 | -10 | 经公安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
B-9-2 | 被自治区新闻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 -15 | 指带被有政治色彩的有正规批号的电视、电台、报纸、杂志曝光的 |
被市新闻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 -10 | ||
被县(市、区)新闻官方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 -5 | ||
B-9-3 | 被自治区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的 | -15 | 除本标准前述的所有类型通报之外的由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通报处罚,每次通报扣15分。按次计算,可累积。 |
B-9-4 | 被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管理部门通报处罚的 | -10 | 除本标准前述的所有类型通报之外的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业务管理部门下发的通报处罚,每次通报扣10分。按次计算,可累积。 |
B-9-5 | 物业服务项目因物业公司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20 | 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直接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
B-9-6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 -5 | 相关规定,每次减5分,按次计算,可累积。 |
备注:所有企业基础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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