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00050/2026-0001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2026-03-09
责任部门: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2026-03-09
吴忠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吴忠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提升自然灾害救灾应急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吴忠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财政对《吴忠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吴粮规发202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吴忠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吴忠市应急管理


吴忠市财政

2026227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切实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吴忠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吴忠市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应急救灾物资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的,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

(二)中央或上级有关部门无偿调入的应急救灾物资

(三)接收自治区内、外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物资

(四)其他经法定程序来源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三条市应急救灾物资使用范围

(一)用于保障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需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无偿前置调拨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提出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市应急救灾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

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市应急救灾物资具体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保障工作,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储存安全,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章 储备购置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根据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上年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向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由承储单位组织采。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十条物资验收合格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验收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将购置和验收入库情况函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局负责核定市应急救灾物资库存成本,加强资产管理


第三章 物资保管


第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健全完善应急值班值守、应急调运保障预案等措施,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要求,做好市应急救灾物资维护保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物资规范化管理,及时更新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应急物资管理平台系统数据。

承储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保管、消防安全、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末库存情况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每年1月底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一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出入库总体情况,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市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四)代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和市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含本级采购和区级调拨)分开码放。

第十四条市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建议储存年限执行。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仍能够满足应急救灾工作要求的,由承储单位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可按规定报废。相关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的物资,由承储单位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应急管理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财政局结合储备实际,合理安排市应急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储备库管理物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具体可参照自治区生活救助类物资以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4.5%的标准核算。承储单位要依法合规使用储备库管理经费

第十市应急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储备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十承储单位负责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投保财产险,市财政负担保险费用。


第四章 物资调用


十八各县(市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先动用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在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应急救灾物资。

十九申请使用市应急救灾物资应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工(农)业园区、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申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应急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市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结合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统筹提出调拨建议,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拨指令下发调运通知至承储单位承储单位收到调运通知后,做好物资调运工作。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批调运物资,后及时补全书面申请及审批手续。

二十市救灾物资储备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先进先出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调拨物资原则上应在3小时内完成首车发运工作。除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接到紧急调拨指令后,市内应确保首批救灾物资8小时内运抵灾区。物资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二十一正常申请使用市应急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调拨费用,按照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政府研究决定的调拨物资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二十二单位应对调拨出库的市应急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发生数量和质量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五章 物资使用与回收


第二十三条已调拨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作为当地应急救灾物资由使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管理,分配物资要科学合理、记录保存完整,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救灾任务结束后,要做好救灾物资回收处置工作。以下安置类救灾物资均需回收处理:一是未动用的救灾物资;二是集中安置点提供的救灾帐篷、折叠床等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公共救灾物资;三是分散安置过程中,发放给受灾群众的救灾帐篷。调拨给各县(市、区)的可回收物资,由各县(市、区)负责回收、清洗、消毒、整理,纳入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调拨给各工(农)业园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可回收类物资,由各申领单位自行归还至承储单位,经现场查验确认物资种类、数量无误,外观完好具备回收价值,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市应急救灾物资存储

第二十不需回收的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个人的棉大衣、棉被、折叠床、炉具、家庭照明灯等救灾物资,原则上不需回收。物资发放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使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能出售、出租、随意抛弃救灾物资,如出现受灾群众个人不当使用或出售、出租救灾物资等情况的,要将相关救灾物资追回并给予一定教育惩戒措施。

第二十对在使用过程中因损坏或部件缺失等丧失使用价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各县(市、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工(农)业园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将损坏物资交还至承储单位承储单位提出需报废物资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同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承储单位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过程中,全部去除应急救灾等字样,严禁将已批准报废物资随意丢弃、抛弃、出租或流入社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承储单位及储备仓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二十八市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二十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2026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吴忠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吴粮规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