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00050/2025-000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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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和调拨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宁粮物〔20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吴忠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吴忠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和调拨管理,切实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吴忠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包括:
(一)市财政筹措安排资金购置的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及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二)中央或上级有关部门无偿调入的应急救灾物资;
(三)接收自治区内、外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物资;
(四)其他经法定程序来源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三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使用范围:
(一)用于保障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需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无偿调拨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应急演练;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吴忠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六条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账物相符、储存安全。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
第七条吴忠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经费预算,落实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超期处置、报废等工作。
第三章购置与储备管理
第八条吴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市财政局依据计划编制应急救灾物资购置预算。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应急追加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购补充,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采购资金。
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及标准。市应急管理局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或紧急采购程序规定购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九条新购置入库物资验收工作实行“谁采购、谁验收”的原则,由物资采购部门联系专业质检机构检测,并组织相关单位对物资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第十条 市本级所有新购置物资按以下要求做好入账管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政府采购规定购置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财务规定进行入账;由市应急管理局按政府采购规定购置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财务规定进行入账,后调拨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入账,如有其他购置单位,参照市应急管理局入账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封闭管理,专库储存、专人负责。物资储备仓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安全。健全物资入库、出库、保管、消防安全、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建立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总账、统计台账和财务账。账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保存完好。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季度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最新储备情况,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一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出入库总体情况,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加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日常管理,按照批次填制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信息,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应急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排码整齐、留有通道,便于快速调拨,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三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备库设施非人为原因自然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所需资金财政予以保障。代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和市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含本级采购和区级调拨)分开码放。
第四章调拨与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先动用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在本地区应急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与出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申请使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应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工业园区、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申领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应急救灾物资情况,申请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结合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统筹提出调拨建议,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调拨指令向市救灾物资储备库下发调运出库通知,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物资出库、做好相关衔接手续。申领单位要将调运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
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批调运物资,后及时补全书面申请及审批手续。
调拨各县(市、区)的应急救灾物资,账随物走,管理单位做好账务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申领单位承担;运输装卸安全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申领单位应对调拨出库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发生数量和质量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八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出陈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十九条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运输装卸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超载、倒塌、坠落和超限。针对不同物资采取相应的防潮、防火和装运措施。
第五章使用与回收
第二十条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应规范有序、科学统筹、精准到位。发放、领取物资要建立台账,严格落实“谁领用、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账物相符、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物资和不可回收物资。不可回收物资是指使用过的棉大衣、棉被褥和睡袋等被服类物资及其他一次性使用物品,其余物资均需回收处理。不可回收物资由各申领单位自留使用、处理。
调拨给各县(市、区)的可回收物资,由各县(市、区)负责回收、消毒、清洗、晾晒、整理、储存,纳入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储存在当地物资储备库(点)。物资回收完毕后,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调拨给各工(农)业园区的可回收物资,由各工(农)业园区负责回收、消毒、清洗、晾晒、整理,作为市级代储物资储存在当地物资储备库(点)。物资回收完毕后,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调拨给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可回收类物资,由各申领单位自行归还至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作人员现场查验确认物资种类、数量无误,外观完好具备回收价值后,办理回收入库手续,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统一消毒、清洗、晾晒、整理、储存。
对在使用过程中因损坏或部件缺失等丧失使用价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各县(市、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市直部门(单位)将损坏物资交还至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同时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审核批准后,由市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所有领用物资严禁流入社会,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的回收清理、无害化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处置净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时将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予以跟踪检查。
第六章报废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执行。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共同鉴定,可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灾物资报废处置按国有资产报废程序报废,主管部门应监督报废物资按再生资源处置,不得流向社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并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依规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或者违章、违纪操作,造成应急救灾物资损失的;
(二)擅自动用、馈赠、出售、出借、交换应急救灾物资的;
(三)盗窃、破坏、私藏、遗失、遗弃应急救灾物资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情况或者对应急救灾物资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在应急救灾物资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擅自改变应急救灾物资编配用途和性能结构,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
(七)在应急救灾物资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不采取制止、保护措施,致使救灾储备物资遭受损失的;
(八)侵吞、挪用、克扣应急救灾物资经费、设备、器材的;
(九)其他妨害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吴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