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教育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00004/2026-0001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6-04-27
责任部门:吴忠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6-04-27
吴忠市教育局 吴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吴忠市教育局会同吴忠市财政局起草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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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5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实施对象

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下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按照所在县(市、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是指符合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正式学籍幼儿园大班在园儿童含混合班适龄儿童

(二)免除标准

公办幼儿园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全额免除。民办幼儿园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减免,未参与分类定级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低标准减免。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出免除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小学附设幼儿班(含混龄班)按照实际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标准免除学前一年(大班)幼儿保育教育费。

(三)财政补助标准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依据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现行收费标准和在园儿童人数,核定市级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按照吴忠市本级4300/·年、利通区3459/·年、青铜峡市3287/·年、同心县2562/·年、盐池县2010/·年、红寺堡区1544/·年进行补助。

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实施方案》(宁教基〔20229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发改规发〔20213号),切实做好幼儿园质量评估与分类定级管理、保育教育费收费、免保育教育费资金补助衔接工作。保育教育费实际生均收费水平高出自治区核定本区域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并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细则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资金分配与实施

免保育教育费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预拨清算机制,提前预拨部分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后续根据享受免费政策在园儿童数量等因素,及时予以清算。各幼儿园需确保幼儿学籍与实际就读一致,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所有幼儿学籍转入、补录与系统上报工作,并将免保育教育费具体事项进行公示。

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奖励机制的通知》(宁财(教)发〔2016124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发改规发〔20213号)相关要求使用资金并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出现“先收后退”“只收不退”“明免暗收”等情况,严禁借免费政策名义,擅自提高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或随意增设未经批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督查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特殊群体资助政策

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与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相衔接,持续做好我市在园儿童资助工作,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免除保教费政策不再重复享受。

(二)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强化公办幼儿园保障机制,把公办园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落实聘用保教人员待遇,确保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超出各地区实际生均收费水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三、组织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各幼儿园应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未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抽逃转移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县(市、区)要多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并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吴忠市教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