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教育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00004/2025-000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吴忠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2-04-12
责任部门:吴忠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5-01-02
关于印发《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通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


               吴忠市教育局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忠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吴忠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关于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各学校)课后服务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后服务是指: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正常工作日下午放学后,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的延时服务,包含组织学生自主阅读、完成作业、答疑辅导及开展兴趣活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课后服务费,是指按照《吴忠市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课后服务费。

第四条 课后服务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课后服务费的收取,要遵循 “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第六条 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期末放假前据实结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对中途退出课后服务的学生,应在放假前按实际服务天数进行结算,多收部分全部退还学生。

寄宿制管理学校的常规管理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收费范围。

第七条 课后服务费记入“其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除了进行财务核算以外,学校必须另行单独设立课后服务费辅助管理台账,分年级、分班级记录收款、退款明细,并详细记录课后服务费支出明细。

第八条 各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

各学校应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做好税务登记的办理、发票的领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业务。

第九条 对审核认定的义务教育四类家庭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应由学校按规定予以减免课后服务费,减免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相关学校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课后服务费应优先用于发放学校内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对聘请社会力量提供课后服务的,可用于支付劳务费;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用于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消耗品购置、场地器材维护等开支。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资金,不得用于与课后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课后服务量化考核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经校委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教育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学期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支预算等情况报主管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应综合考虑人数、课时、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重点向一线教师倾斜,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劳务报酬不得高于一线教师发放水平。

第十三条各学校在编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由同级人社部门根据用于课后服务的经费额度,核定学校课后服务绩效工资增量,实行项目单列管理,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予以审批,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所需经费使用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补助。

各学校其他人员参加课后服务,应由各学校自行审核发放,发放标准不得高于人社部门核定的在编教师课后服务绩效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使用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予以保障,不得超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的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每学期末,学校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向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不开展课后服务而收费或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等行为,严禁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各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组织、绩效考核及服务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每学期各类人员的量化考核情况应及时报送教育局备案存档。

校长作为本单位活动开展、绩效考核和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好课后服务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各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费会计档案、收支情况的公示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账目清、用途明、档案完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各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一)虚报、瞒报、造假学校课后服务基本信息的;

(二)考核及费用使用方案未经过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三)虚设考核方案、不执行考核结果或平均发放的;

(四)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吴忠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吴忠市教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