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00023/2025-000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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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全会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吴忠市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城市管理局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吴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吴忠市公安局 吴忠市财政局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忠市交通运输局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吴忠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
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建设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建筑垃圾治理结构,增强建筑垃圾治理效能,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系,为落实减排降碳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减量。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积极推广减量化措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坚持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提升分类管理水平。
——坚持全过程管理。建筑垃圾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运输、谁负责,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行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协同监管,综合执法。加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城市管理、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保等部门要强化综合执法,提高协同监管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4年,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及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有效提升,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县(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45%以上。2025年,市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基本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各县(市、区)初步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完成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各县(市、区)达到50%以上。
2027年,市区全面建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县(市、区)基本建立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升。市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市、区)达到55%以上。
二、管理措施
(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设(拆除)、施工等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在施工前,应到所在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施工企业要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运输、处置合同。违反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依法追究委托处置单位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住建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施工实施指南》和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广绿色施工、绿色建筑,实行源头减量,在办理相关施工前期手续的同时,核定建筑垃圾产生量。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管理的首要责任,按照住建厅相关规定将建筑垃圾处置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处置措施费纳入工程概(预)算,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方式、治理措施,并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评估,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理的主体责任,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方案,测算建筑垃圾、土方等产生量,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垃圾处置、排放控制、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内容包括:处置目标、责任人员、任务分工、管理制度、处置措施、清运方式、清运去向、清运频率、措施费用等。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按照满足内部、就近处置原则,优先选择将建筑垃圾用于道路建设、绿化景观建设等资源化处置方式。
(三)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按照一般弃土、盾构土、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金属物料等类别分类,根据垃圾性质和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末端处置企业如发现建筑垃圾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生活垃圾,要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对于拆迁项目的建筑物要分类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分类处置。
(四)推行标准化文明工地。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在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及类型、作业时间、运输期限、建筑垃圾处置地点、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施工工地应标准化设置进出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堆放点覆盖、降尘设施配备、监控设备安装等;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抑制施工扬尘;基坑(山体)开挖、土方装卸和拆除作业等产生扬尘的工序,采用湿法作业;散体材料堆放在固定地点,并予以封闭或者覆盖;裸露泥土的地面采取绿化措施或者采用密目网、防尘网覆盖;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道路定期冲洗,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当密闭运输,方可出入施工现场;不得从高处抛撒建筑垃圾。
(五)强化建筑垃圾出场管理。施工单位要在工地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负责土石方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周边环境的全面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出场登记制度,登记清楚建筑垃圾出场时间、数量、运输车辆、去向,对建筑垃圾运输出场车辆进行逐车冲洗、检查、登记、查证,做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四不出”,即进出道路、冲洗设施不完善不出,没有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件不出,运输车辆密闭不规范不出,运输车辆车身未冲洗干净不出。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六)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准入。严格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资质审查和发证管理,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及密闭要求,外观标识统一完善,按规定喷涂放大机动车牌号、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箱体视频监控系统,并将视频监控数据与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实时共享。鼓励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率先推广使用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规范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要按照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指定路线、指定地点,运输、倾倒建筑垃圾。
(七)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结合相关规划编制,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鼓励各县(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条件允许的配套建设装修垃圾分选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的相关规定。
(八)严格建筑垃圾场运营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日常运营应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风险。禁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关闭、停用建筑垃圾消纳场。
(九)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设置,应在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和冲洗设施。在出入口、作业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实时共享。消纳场应当建立逐车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进场车辆情况和受纳量,严禁未携带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消纳场,对已签订处置协议但实际未处置或处置量明显少于协议量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十)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应用与集成。积极推进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建材生产企业成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联盟,研究开发、组织引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自保温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附加值高的新型绿色建材,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
(十一)规范建筑垃圾回填管理。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有关要求,各地应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将暂时不具备回填出路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堆放至转运调配场。暂时不具备转运调配场建设条件的地区,应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垃圾产量及资源化利用要求指定堆放区。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要及时覆盖,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确保堆体安全稳定。严禁在城区、郊区、农田、林(草)地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十二)严格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运输、末端处置及乱倾乱倒等行为的监管,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减少大气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十三)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收益”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收缴处置费用,促进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优惠配套政策;负责制定吴忠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收费标准。
(二)市科技局。负责争取上级部门建筑垃圾处置科技项目资金支持,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三)市工信局。负责争取上级部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支持;指导固废利用等方面企业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组织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清查整治建筑垃圾在林地、草地等非法倾倒行为;负责对推进建筑垃圾减排、垃圾消纳或指定堆放地点等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并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在土地、规划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保障。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争取上级部门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支持;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消纳无害化和资源化环保处置。
(七)市住建局。负责从设计和施工源头推进建筑垃圾减排,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垃圾处置方案,核定建筑垃圾产生量;城市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的核定;负责建筑工地监管,加强工地标准化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配合城市管理局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执法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相关规定。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核查。督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对12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综合运用北斗监控系统,加大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依法组织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
(十)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再生建材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短期或中长期规划;牵头推进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办理指南;根据住建部门核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依法依规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并对其特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依法依规选定并公示符合要求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指定堆放点;宣传推广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十二)市公安交管局。负责联合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规定,定期公示建筑垃圾运输时段、路线等;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改装和使用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定期组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守法意识,杜绝野蛮驾驶行为,预防和减少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电力、交通、水利、市政、农业、教育、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建筑垃圾治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投诉、涉民纠纷等,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行业在建筑垃圾处置中违反规划、土地、建设、生态环保、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和工作方案;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督促指导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好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处置工作各项措施,确保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有序化、法治化、高效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查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统筹推进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保障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行业监管。住建、交通、园林绿化、水利、电力、环保、农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本部门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共享项目有关信息,并在现场检查时,核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建筑垃圾管处置专项方案,是否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要求规范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未落实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三)强化综合执法。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探索利用高科技装备、信息化手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加强行政检查,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运输过程中存在抛洒滴漏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完善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方面的政府指导性价格,将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搭建全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远程监控、车辆GPS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处置、利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全过程智能化监管。
(五)加强政策扶持。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供地;财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应当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直接或主导投资的项目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依法依规列入绿色建材、政府采购等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利用的基础知识,增强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及时报道建筑垃圾整治工作,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城市管理局应设立建筑垃圾管理24小时举报电话,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设立24小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七)加强行业自律。本市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八)严格监督考核。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效能绩效考核,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情况实施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督查督办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九)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定期开展“回头看”,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长效机制。
本方案自2024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